作者:
Augusta (賤民有賤民的選擇....)
2022-10-25 10:03:41: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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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既然未公發,應該沒有所謂已經完成交割手續,就一定要付錢不然違約的問題?
非公開發行公司無證券交易法之適用,
就算違約,也不會有證交法與金融法規所規範的強制處置。
違約不買,就跟你電話叫便當,人家便當送到卻取消拒收的意思一樣。
: 2.如果明天不付錢,會不會有違約的問題?(LINE上和提供身分證應該可視為雙方已協議)
且不論是否詐騙,就算違約又如何?
你怕的是會不會構成證交法的違約交割,
全面造成信用受損,
──證交法這樣規定是為了維持證交所秩序,不是買了就不能反悔。
既然是非公開發行,買賣就純屬私人關係,
沒有影響到證交所,不會有違約交割的問題。
: 3.如果這樣就一定得交易,不就拿到人的個資,就可以逼人買股票了?
就算是真的,任何契約成立後,賣方都無權逼買方一定要收下他賣的東西。
買方可以拒收解約,頂多是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損害賠償責任視雙方有無約定而定。
看起來你家長輩並沒有看到甚至簽署任何買賣契約,
自然沒有同意違約條款,
那麼就是回到民法一般原理原則,由賣方證明他所受損害為何。
你們今天買賣的是未上市股票,不是生鮮食品,
就算是真的,不是詐騙,
賣方的損害了不起就是辦變更股東名簿登記與完稅等相關手續的成本,
能有多少錢?
沒有那麼嚴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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