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投資風險識別探討-裁量權

作者: IanLi (IanLi)   2020-03-26 00:24:42
在最近市場的激烈波動中,不少板友應該發現原來市場的規則
是如此容易變動;在這過程有贏家有輸家,但資訊落後的失了
先機不免怨嘆,下以一系列的函釋變動作為範例來觀察。
可以發現到金管證期字第1080322036號,加入 "最近三個營業
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
幅達百分之九十時" 應報金管會核准後終止期貨信託契約,這
實在不能理解為何期貨信託基金要以每單位淨資產作為終止的
標準,站在基金管理與效益的角度應該是以淨值為重;若認為
低單位價值會造成市場效率問題,這反而應該是強制基金進行
反分割,解決價格的問題,也讓基金能永續經營。
另外函釋中以單位淨資產作為管理指標,那到底會不會與反分
割和分割產生矛盾,這疑慮也有待先進們探討。
當問題被凸顯出來後,很遺憾的是金管證期字第1090335155號
竟然把看不見的手 "裁量權" 放大到極致在函釋加入霸王條款
"3、因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變化,致基金淨資產價值發生重
大波動,得報本會核准於一定期間不受前揭規定限制" ,不去
面對不合理的條文;更甚之這是要期貨信託基金經營管理單位
去提報,也留下另一操作的基礎。
當規定不能合理的被持續改善,小民只能被動選擇避開,以免
賠上血汗錢,但這突然的變動產生的消息不對稱,也已經血洗
一番,對現在時時強調資訊透明、消息需沉澱與釐清的主流不
免諷刺。
相關法律函釋 (文字著色部分為與上一版有所差異的部分)
金管證七字第09600711936號
生效2008/01/17
廢止2014/04/28
一、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
定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有下列情況者,應報本會核准
後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一)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最近三個營業日
     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
     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七十時或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
     新臺幣二千萬元者。
(二)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
     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時所自
     訂應終止期貨信託契約之標準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2112號
生效2014/04/28
廢止2019/07/26
一、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
定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有下列情況者,應報本會核准
後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一)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1、非屬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最近三個營
業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
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七十時或基金淨
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者。
2、屬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最近三個營業
日之基金平均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
者。
(二)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
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時所自
訂應終止期貨信託契約之標準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金管
證七字第○九六○○七一一九三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金管證期字第1080322036號
生效2019/07/26
廢止2020/03/19
一、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
定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有下列情況者,應報本會核准
後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一) 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1.非屬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最近三個營
業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
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七十時或基金平
均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者。
2.屬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最近三個營業
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
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九十時或基金平均
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者。
(二)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
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時所自
訂應終止期貨信託契約之標準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金管證期字第一○三○○一二二一一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金管證期字第1090335155號
生效2020/03/19
一、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
定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有下列情況者,應報本會核准
後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一) 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1、非屬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最近三十個
營業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
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七十時或基金
平均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者。
2、屬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最近三十個營
業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
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九十時或基金平
均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者。
3、因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變化,致基金淨資產價
值發生重大波動,得報本會核准於一定期間不
受前揭規定限制。
(二)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
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時所自
訂應終止期貨信託契約之標準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金管證期字第一O八O三二二O三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Reference: 最新法令函釋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28&parentpath=0%2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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