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證交法第157-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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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
,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
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
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
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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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僅規範"未公開前",卻沒註明是未公開的多少時間以內不得買賣
這樣不就等於是上述人等如果買了自家股票且股價未來任一時間因某利多而上漲就違法 ?
例如甲公司負責人認為公司五年後可以接到A客戶的訂單,於是現在買了一些自家股票
若五年後股價真的大漲,此甲公司負責人不就有違反證交法第157-1條的嫌疑 ?
(因為大家可以合理懷疑甲公司負責人是在五年前就知道可接獲A客戶訂單所以提早買進)
法條是這樣規範但實務上似乎沒有嚴格執行
是因為防不勝防所以主管機關從寬認定嗎 ?
有請股海前輩幫忙解答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