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營業員下錯單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7-10-15 12:43:31
※ 引述《xuane (xuan)》之銘言:
: 小弟第一次發文,排版不佳請見諒
: 以下回答僅供參考
: 事實整理:營業員誤原PO母親致電委託下單,(嗣後賣出後獲利15萬,或者尚未
: 賣出僅以市價計算)。
: 依民法第576條,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
: ,而受報酬之營業,為行紀。
: 到券商開戶委託券商到市場上以券商名義買賣股票,券商在將股票交付給委託人為
: 典型行紀關係。
: 至此認為無因管理或不法無因管理不可能成立,因無因管理必在雙方無義務之下,
: 此案例雙方有行紀契約,僅有誤認受有指示的問題。
: 依民法第577條,行紀適用委任之規定。
: 又民法第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
: 注意為之。
: 又民法第544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逾越權限而受有損害,受任人應付
: 賠償之責。
: 因此營業員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即未按照證券交易之程序處理),應有
: 過失或逾越權限,而有賠償責任。
: 那原PO母親受有的損害有返還本金,手續費,證交稅,使用利益因為難以證明,
: 但是無妨可以請求法定5%利息(自交割時起算)
: 至於獲利的15萬有主張的可能,但是機會不高。
: 民法中這種賺錢是我的,虧錢算你的這種事是有的,即在行紀,即民法第580 
: 581條之規定。
: 但是未受指示是不是算在580條,還可以爭執。
: 補充:有人主張有代理問題,但行紀是券商以自己名義買進股票在轉讓給委託人,
: 並非以委託人名義的代理。所以沒有無權代理的問題。
感謝這位版友 真心希望版上如果有精通法律的強者,可以來探討這個CASE
首先,這位營業員在未獲得授權之下,擅自動用原PO母親帳戶資金來操作
不只是民事問題,應涉及刑法342-1背信罪
而我並不相信一個業務熟練的營業員,會亂操作客戶資金,而且隔了兩個禮拜才發現
這違反社會上一般常理的認知。基本上第二天股票交割時就會有紀錄,怎可能不知?
因此營業員有背信之嫌
其次,
我認為當事人有主張股票交易之資本利得(15萬)的可能
因為股票交易完成後第二日即完成交割 已經是在當事人(原PO母親)的名下
而買賣交易本身為有效 (行紀或委託,不影響交易本身)
第三,另一個客戶丙要求當事人(原PO母親)返還其資本利得15萬,為無理由
原PO母親應可拒絕
第四,丙誤信營業員有幫其操作買賣股票,而事實上沒有,營業員造成丙損失,
丙應可對營業員所在之券商,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四點,請各位先進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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