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營業員下錯單

作者: xuane (xuan)   2017-10-15 11:53:38
小弟第一次發文,排版不佳請見諒
以下回答僅供參考
事實整理:營業員誤原PO母親致電委託下單,(嗣後賣出後獲利15萬,或者尚未賣出
僅以市價計算)。
依民法第576條,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
受報酬之營業,為行紀。
到券商開戶委託券商到市場上以券商名義買賣股票,券商在將股票交付給委託人為典型行
紀關係。
至此認為無因管理或不法無因管理不可能成立,因無因管理必在雙方無義務之下,此案例
雙方有行紀契約,僅有誤認受有指示的問題。
依民法第577條,行紀適用委任之規定。
又民法第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
之。
又民法第544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逾越權限而受有損害,受任人應付賠償
之責。
因此營業員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即未按照證券交易之程序處理),應有過失或
逾越權限,而有賠償責任。
那原PO母親受有的損害有返還本金,手續費,證交稅,使用利益因為難以證明,但是無
妨可以請求法定5%利息(自交割時起算)
至於獲利的15萬有主張的可能,但是機會不高。
民法中這種賺錢是我的,虧錢算你的這種事是有的,即在行紀,即民法第580 581
條之規定。
但是未受指示是不是算在580條,還可以爭執。
補充:有人主張有代理問題,但行紀是券商以自己名義買進股票在轉讓給委託人,並非以
委託人名義的代理。所以沒有無權代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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