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3662 樂陞

作者: ftrain   2016-08-22 14:19:50
※ 引述《lkkaika (微笑不過如此)》之銘言:
: 要是收購過了~錢進來了~爽到誰?悶到誰?
現在還是要考慮風險,萬一他增資失敗,怎麼解決?
退回股票讓大家自己在市場賣出,這是下策
可能要請政府幫大家打集體訴訟了
它必須照契約把那38000張照契約以128吃下
百尺目前在台灣並不是兩手空空,他還有私募股,
可以先進行假扣押。
走到這一步的話,真的很難看。
沒錢還延長收購根本就有點惡意了。
作者: genius721105 (genius721105)   2016-08-22 15:20:00
360不用申訴請查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以收購完成後二日內的這個申報為準http://i.imgur.com/qr3QkLs.jpg重新申報公告之風險如果收購的規則還搞不懂就別玩了 搞得自己一肚子氣意思是說金管會沒意見 他本來就可以重新申報公告對 你去問金管會有沒有意見沒意見就是吞了收購就是那麼邪惡 事後不爽也只能吞下去7-1條有說 收購價格 數量 不能調降 收購期間不能鎖短 這些確定不能改第17條 條件提到變更前 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他有經過金管會並公告 就是沒違法至於你剛才說改收購價 在7-1條已經說明不能改但撥款日期 金管會沒意見的話 就是照第17條43-2所列不能變更但匯款時間沒被包含在內所以他依照公開收購第17條變更匯款時間其實是合法的17條是公開收購之程序 適用上沒有條件成就前後的問題通知應買人沒有規定怎麼通知第12條講的是第11條的與他人共同預定跟第17條的條件變更無關12條只是解釋11條的與他人共同預定而已反正我的理解就是17條 所以他可以改條件法規解讀各有不同 我很難說服17條就寫了 金管會假如說100年 你能怎樣但事實上金管會也不會那麼扯並更前要經金管會變更後要公告所以我認為沒問題不是這句話的意思是變更之前經過金管會之後再通知他只有通知你的義務沒有跟你申報的義務不會跟你申報 當然你只能事後看公告所以要你點頭之後才公告嗎等是他收而已公開收購本來就應該知道有這些風險我等收購的你看看法條也知道 應賣人處於被動尤其收購方在國外你講的是理想狀態 但事實上就是看對方信用都公告再股市觀測站 這不就算申報了嗎你的合意就是128元 和3.8萬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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