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阿鼻的簡短聲明

作者: realatlantis (Paul)   2014-07-20 20:31:25
※ 引述《Ting1024 (無)》之銘言:
: 單純看阿鼻的契約, 應單純屬民事借貸關係,
銀行法第29條, 第29-1條, 第125條
結論:
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
、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
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違反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你真的很愛不懂裝懂耶...
作者: realatlantis (Paul)   2014-07-20 20:34:00
看有沒有要跟銀行搶生意~~如果有的話~可能就犯法利息給的比銀行還高~就是想跟銀行搶生意~!其實這種法律就是在保障銀行(保護投資人應該是順便)雙方同意 跟有沒違法 不衝突阿...跟13歲以下XX 雙方同意 就不違法嗎? 幫人自殺 雙方同意 就不違法嗎?我不是學法律的 但就我看法律條文是這樣子 上面有推上面那篇有人推文算年息 就看那年息 高不高 合不合常理了我這篇只有講「收受存款」而已~應該無關重利罪啥的..29-1條 有說 以借款....或其他名義 所以重點不在用什麼名義 而在 你實際上有沒有做相當於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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