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阿鼻最新動態....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4-07-19 16:15:06
※ 引述《moodhunter (股市檳榔園_戰鬥2號)》之銘言:
: ※ 引述《realatlantis (Paul)》之銘言:
: : 最有效率的解燃眉之急~就是先還這位女弟子錢
: : 30w~再沒錢應該也湊的出來~
: : 不過事情爆發以後~弟子們口耳相傳 就會造成擠兌
: : 可以繼續看下去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第 107 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
: 萬元以下罰金:
: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
: 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
: 外基金。
: 阿鼻有粉絲力挺了,指稱為借貸,而阿鼻自始至終都以借貸為名
: 就是要規避刑罰
: 研究過的喔~
以為凹成借貸就沒有事了嗎?
更重的違法吸金罪在後面等著他喔?
第 29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
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
,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
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 29-1 條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
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第 125 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這裡有一個現成的案例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528/406110/
作者: realatlantis (Paul)   2014-07-19 16:19:00
只要付利息 就是收受存款~ 所有理由都沒用不過很多代操的人 好像都不怕這條法律 我真的覺得需要殺雞儆猴 否則 對我們這些乖乖不收錢代操的人 公平嗎(我只有有時候幫我親戚買股票 也沒收錢)我才沒要招生~招生那麼累~我最討厭處理"人"的事了我是自閉宅 只喜歡股票 跟奇皇后ㄛ我推文說的是收錢代操 這篇講的是低利率借款 好像不太一樣 反正總之 什麼收錢代操的 也去抓一抓啦~
作者: sliverstream (Jabulani)   2014-07-20 06:02:00
2樓笑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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