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用程式買門票最重可關三年,開源 = 幫助犯

作者: SwitcheS (開關鈕)   2024-04-21 17:53:51
: 按照法律的邏輯是,他會因為維持某些公共利益的需求,
: 禁止你做某些事情,而這些事情就是由立法院審議。
: 今天立了這個法,你覺得不好,可以去遊說取消,
: 問題是會立這個法,也是有一定的人覺得該立。
: 這沒有絕對的對錯,就是當時的社會共識。
: 比方說此刻網路不能公開賣酒,他本身也不是對錯的問題,
: 而是國家覺得需要管制到什麼程度的問題。
: 回到法律本身。
: 這個法律就是禁止你利用電腦及相關設備【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
: 這個部分就是上法院的爭點,什麼樣叫做不正方式,這要等法院判例多一點。
: 開源如果沒拿來用,個人覺得是不會有事的,
以目前的檢調認定來說,開源也是有可能構成"幫助犯"的
: 但是如果被找到拿來用的證據,那就會有事。
: 然後這件事情的邏輯不是你有多像真人,而是你有沒有證據被證明是機器人。
: 我舉個例子啦,比方說啦,我今天給user用的是B api,
: 然後你機器人還傻傻地用舊的 A api,那這樣不抓你抓誰。
: 你有本事裝真人像到不會被抓,那OK嘛,要確定捏,
: 一次失敗就是被抓,賭不賭的問題。
沒錯,業者臨時在網站內偷偷修改,例如: 加入一些新的參數,
假設搶票程式沒有即時更新,又送封包出去,就能間接佐證你使用【外掛程式】。
所以在台灣,你只要使用【外掛程式】搶票,即使是自用票券,都有刑法風險,
但問題是,這條法律要如何管其他國家的人 ?
在台灣的民眾乖乖手點買票,海外黃牛直接程式掃走,根本拿這些黃牛沒轍。
: 然後你舉遊戲外掛的部分就真的傻了,
: 其實在線上遊戲的部分一直都有案件。
: 刑法第360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要件是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這也是上法院的爭點。
: 現在可以和平相處是因為對業者來說,外掛對他們有利可圖,
: 抓太嚴也會干擾一般玩家,慢慢發展出一個平衡相處的模式(ex.商城)
: 你還是可以用啊,然後賭自己不要被抓到現行犯使用。
: 問題在【用】,不是【寫】。
: 我個人是不認同利用這種方式,把一個簡單的買票行為複雜成程式軍備競賽啦。
關於遊戲外掛我想表達的是,賺錢的是企業(如: 遊戲公司),
維持公平性這些也應該是企業責任,法律可以幫忙維持秩序、公平性,
但現在文創法不只幫忙維持公平性,還反而要給售票系統檢舉獎金 ?
其次,文創法要保護的對象應該是【藝文產業】,售票系統應該是【資訊業】吧,
而資訊業的專業不就是程式嗎 (高流量 ... 等等)?
你售票系統難道不能用 recaptcha 嗎? 難道不能設 threshold 過濾掉太快的人嗎?
配票流程上難道不能改以批次為單位嗎?
讓同一個批次(每分鐘)的人用隨機方式決定、而不是以時間決定嗎?
從售票系統源頭端可以解決問題的事情,變成要浪費社會資源幫售票系統擦屁股,
幫售票系統擦屁股還不夠,還要給售票系統獎金,真的是 ...
作者: SkankHunt42 (me so horny)   2024-04-21 17:56:00
我聽過的黃牛是售票網站內部員工直接走出來賣票的
作者: brli7848 (無理阿?)   2024-04-21 18:42:00
開始鬼扯抽籤制?好了啦 嘴秋被釘就開始胡言亂語
作者: kurtsgm   2024-04-21 19:13:00
我看下來你這篇的論點就兩個1. 海外用程式的黃牛抓不到 所以我們也要用程式搶票2. 你賣票網站自己要想辦法防攻擊啊在我看來所有系統都該防禦攻擊沒錯 但防禦歸防禦 攻擊的人有沒有違法那是另外一回事你各位每個人家裡都該有各種防盜措施才是啊 為啥要浪費稅金養警察跟檢調呢? 是被偷的人的錯吧
作者: amge1524 (台灣加油)   2024-04-21 19:22:00
自動化=攻擊=入侵?
作者: brli7848 (無理阿?)   2024-04-21 19:40:00
112也墮落成這樣了呢 可憐那按照原po邏輯,汽車沒上鎖被偷 小偷無罪外 甚至是授意在場群眾抽籤開走的意思
作者: amge1524 (台灣加油)   2024-04-21 19:50:00
笑死 自動化被某些人當成入侵、偷竊、攻擊
作者: airtsubasa (偽學姊)   2024-04-21 19:59:00
賣RPA的微軟表示
作者: Hsins (翔)   2024-04-21 21:18:00
偷車有罪,但為了保障自己財產安全,汽車也該上鎖;但不該用稅收的錢賠償失竊的車主,或是輔助汽車廠商加強上鎖功能。
作者: TonyQ (自立而後立人。)   2024-04-21 21:24:00
獎金是從罰鍰來,所以不是文創法給獎金,而是得利者給獎金。
作者: Hsins (翔)   2024-04-21 21:27:00
從罰鍰來的話就合理多了,如果以黃牛的收益來看,這個 10w真的有夠少的不過對財務失竊的受害人來說,有財務失竊的事實;透過自動化工具搶票,或是手動搶票,購買者都必須支付既有的票價,對售票方來說沒有財損,覺得怪怪的
作者: TonyQ (自立而後立人。)   2024-04-21 21:35:00
我覺得不用類比,社會想要限制什麼行為,那是根據當下當需求,這件事情也未必會是個長期狀態。真的有想改就去 lobby ,但是要上升到絕對的正義,我是覺得不容易啦。
作者: viper9709 (阿達)   2024-04-21 23:40:00
推三樓
作者: SETL (Orz)   2024-04-22 01:03:00
海外可以鎖IP 程式搶票沒有簡單的方法讓業者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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