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之前確實有簽過類似的合約
記得是寫說職務上的相關創作
著作權都屬於公司
姑且打個比方好了
小弟在公司內的職務就像廚師
雖然職務內容包含定期想出新菜色
但小弟是下班時間製作出新款鍋具
帶到公司使用且推廣
可以節省20%做菜時間
不過還是感謝Uzak大大
小弟應該去法律版問問
※ 引述《Uzak (常寂光)》之銘言:
: 你可能要去看一下當初和公司簽的合約有沒有這條
: 我自己和公司簽的合約中有明白寫出
: 任職於公司的期間任何開發出來的東西所有權都屬於公司
: 不管是不是上班時間開發的都一樣
: 如果私自拿去盈利公司完全可以告我
: 我印象中好像某個軟體
: 開發者離職後那個軟體才紅的
: 結果被前公司提告
: 看看法律相關專版有沒有人可以回答你的問題吧
: 這個版應該大部分人都不是法律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