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導致無法連休?

作者: jkllkj (嗨嗨)   2016-12-20 15:27:40
我們公司2017年1月休10天
我跟公司報備1/3-1/7要出國
公司回覆這出國的五天
因為一例一休 有幾天我必須請事假
不能用我原本有的10天來抵
不然會違法?
這樣不就等於變相減薪嗎?
作者: qa17b (聖猿降臨 眾酸退散)   2016-12-20 19:36:00
假設今天你2月離職 但是一月已經請完十天特休 那這多休的九天是要還公司的 所以公司不讓你一月就請特休很正常啊公司給員工預先請特休是公司的福利不是法律規定必要的
作者: logan80108 (格洗)   2016-12-20 23:02:00
樓上感覺搞錯了…跟原po解釋一下,如果你1月的10天假排3~7連休,那麼接下來8~31會只剩5天假可排,按照勞基法新制算,會沒辦法每個7天中含一例一休,也就是公司如果讓你1/3~1/7排假的話,之後沒達到7天一例一休的部份必須給你加班費,否則違法當然,公司不想出加班費,所以要求你用事假去排。不過加上事假的話你休的天數會大於10天,何來減薪論點呢?
作者: cshhxh (嘻嘻)   2016-12-21 01:29:00
但是我們公司的排班是上月26到下月25 假設我休12/29.1/3-1/7. 1/13.1/19.1/24.1/25這樣還是違法或者會有加班費的問題嗎?
作者: pkshow (tosee)   2016-12-21 14:03:00
以週為概念(日~六),若只排到一天休假,就會有一天算加班,否則違法可以的話,就排特休,若無特休,只能請事假了,因為政府強制一週一定要至少休兩天
作者: hyde711034 ( 不合時宜)   2016-12-21 20:37:00
要塞特休或是請事假 反正重點是不能連續上班超過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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