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聯發科限制離職工程師跳槽 高院判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作者: B0858B   2021-07-01 00:38:31
1.新聞標題聯發科限制離職工程師跳槽 高院判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2.網址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Taipei/breakingnews/3586634
3.新聞內文
國內IC設計大廠聯發科不滿離職工程師徐祥哲前往香港商鑫澤數碼公司任職,擔心營業祕
密洩漏給競爭對手,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為由,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的禁止令,要求徐祥哲
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到鑫澤任職;高等法院審理認定,聯發科訂定競業禁止條款「空泛」限
制離職員工的工作權,也未给予任何補償,勞資權利義務失衡,故此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29日判聯發科應賠償徐男198萬5千元。還可上訴。
徐祥哲指稱,自2007年10月受僱聯發科擔任工程師,負責實體設計時間樹Clock Tree相關
工作,屬於晶片設計後端品質管控,未接觸任何CPU或圖形處理器技術,亦未參與「16奈
米鰭式場效電晶體」技術相關計畫。
徐祥哲表示,他於2014年4月19日自聯發科離職 ,同年6月18日另受僱於港商鑫澤數碼公
司,擔任顧問,並負責CPU晶片設計前端整合工作,聯發科明知他並無重製、洩漏營業祕
密情事,也未違反雙方簽署的聘僱契約書營業祕密條款,竟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定暫時狀
態的假處分,要求他在2016年4月19日之前,不能到鑫潭數碼公司或關係機構任職,讓他
形同失業12個月,請求聯發科應賠償其損失。
新竹地院判決聯發科應賠償徐男薪資、分紅損失共326萬多元。雙方各自就其敗訴不利的
部份,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聯發科和徐男簽訂競業競止條款約定,徐男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從事與
聯發科有業務競爭關係,或潛在業務競爭關係的工作,且未限制職務類型,另就競業禁止
的區域、對象、職業活動的範圍,均不明確,是以「空泛且漫無標準」限制離職員工的工
作權,危及徐男的經濟生存能力,顯然逾越合理範圍,也未給予任何適當補償措施,雙方
權利義務顯然失衡,依民法第247條相關規定,此競業禁止條款應屬無效,
另外,聯發科曾提告徐男涉嫌犯罪,後來又撤回。檢方因查無徐男有洩漏營業祕密或複製
營業祕密等行為,因此以不起訴處分,聯發科卻以此對徐男聲請假處分獲准,並執行命令
,達到競業禁止的效果,因此徐男有權要求聯發科補償其在競業禁止期間所受的損失。
高院認定,計算徐男和鑫澤數碼約定的每月薪資、及假處分的競業禁止期間共1年又10天
,徐男受到薪資損害為203萬5千元,扣除徐男在假處分期間有5萬元的工作收入,29日判
聯發科應賠償徐男198萬5千元。
4.心得(至少20字)僅僅因為聯發科競業禁止條款未给予任何補償,只因這類完全不重要
的小事,法院就判競業禁止條款無效。然而,法院徹底忽略了,公司經營者和股東,才是
員工離職的最大受害者。公司不因為員工離職而向離職員工求償就不錯了,員工還反過頭
來反咬競業條款無效,連聯發科這種大公司都會不小心掉入法律陷阱,中華民國勞動法令
該改一改了
作者: q2520q (木天蓼)   2021-07-01 00:57:00
板主是不是真的要被罷免才會出來洗地板阿@@
作者: lopas (<|─(L)─<)   2021-07-01 01:14:00
噓你心得這法律沒特別保護雇主股東,也沒特別偏袒勞工。你要勞工不能工作,本來就該給予補償,勞工不用他專業工作 ,難不成要他餓死?況且又沒侵犯營業秘密。若這條沒補償,才叫做侵害人權,失衡。逼你簽還要你以後兩年內不能用專業吃飯,當人奴隸嗎。如果雇主認為工作內容高度機密,有本事就細部工作簽條約,也不該是大範圍匡列工作內容,然後提出不能工作這段時間的補償辦法。勞工不會餓死,雇主也不會被侵害,這才叫勞資平等!若有講錯,再請真正法律人修正
作者: OverRaven (烏鴉)   2021-07-01 01:54:00
洗文
作者: icq696969 (橘子果醬)   2021-07-01 02:06:00
競業條款本來就要有補償措施,不然離職員工都不能工作?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積極)   2021-07-01 03:34:00
競業條款違法憲法工作權定義,所以可以直接宣告條款無效
作者: zzzz8931 (肥宅)   2021-07-01 07:59:00
ID
作者: XoPXoP (兩斤叁兩)   2021-07-01 08:37:00
good
作者: nowash (免洗)   2021-07-01 11:52:00
247-1吧
作者: leolarrel (真.粽子無雙)   2021-07-01 12:39:00
心得噁心
作者: andy1864 (阿巧)   2021-07-01 13:34:00
心得講什麼鬼話
作者: Upeagle   2021-07-01 15:14:00
純噓心得,完全沒搞清楚競業條款內本就有明確規定競業禁止期間原公司本就該補償員工
作者: baby5630 (arkilys)   2021-07-01 17:04:00
競業條款本來就該補償不工作期間的損失,每次看到勞務合約中沒有補償的競業條款都覺得很好笑。
作者: yeng1217 (σ`∀′) ゚∀゚)σ)   2021-07-01 19:08:00
這什麼廢文 競業不給錢那簽賣身契算了
作者: tttttttiger (老虎五隻)   2021-07-01 19:18:00
寫心得稍微做點功課好嗎?連離職跟員工求償這種鬼話也說得出來?
作者: jobintan (Robin Artemstein)   2021-07-01 19:35:00
發哥的法務不及格啊,non compete法院已經攻防過N次了,法務連Google判決書都懶了嗎?
作者: dd84607dd (大貓)   2021-07-01 19:36:00
嘔嘔嘔嘔嘔嘔嘔嘔
作者: DarkIllusion (′・ω・‵)   2021-07-02 01:52:00
???
作者: myaku524 (myaku524)   2021-07-02 05:42:00
競業條款本來就要明文規定每個月補償員工多少錢沒給員工禁止在同業任職相關的補償金,當然無效空口說說就能限制員工自由嗎- -,而且他沒違反保密條款
作者: getbacker (工作十年了啊.......)   2021-07-02 07:34:00
心得是釣魚吧? 這些大公司不是不知道這樣很大機率會敗訴,他們的目的只是讓你不停的跑法院準備訴訟而丟掉工作,起到殺雞儆猴的效果,敗訴賠的錢對他們不痛不癢
作者: Rosmarin (不知道)   2021-07-02 08:01:00
噓心得
作者: pxycho (trolltrolltroll)   2021-07-02 08:53:00
閣下經營什麼企業說出來大家笑一笑
作者: bms ( )   2021-07-02 14:11:00
可以 這很資方
作者: pttano (pttano)   2021-07-02 21:44:00
好棒棒啊......
作者: mm58307533   2021-07-07 14:33:00
心得是什麼鬼,又沒有洩漏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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