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勞基法11條第五款不適任之規定

作者: a9102120 (愛睡覺的熊大)   2020-10-23 12:45:19
如題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目前最常被資遣的幾乎都用第五款
通常都是用
”公司覺得你不適合”
“你覺得適合這份工作嗎”
之類的言語
好一點的公司可能會給資遣和非自願
狠一點的就用各種手段玩到員工受不了自請離職
問題是這個東西其實是很難界定的
適不適合沒有一個標準,老闆說ok就ok
資方只要主張勞工不適任就可以資遣
講白了就是我看你不順眼
隨便找個理由都能套上不適任的圈圈
似乎也不需要紙本記錄作為佐證
老闆說得算
而且據說必須有約談或輔導記錄
才能用這項作為最後手段
這種東西就算做資遣通報
也不需附上任何資料
變成資方處理掉勞工的絕佳手段
尤其現在接近年底,工作很難找
如果這時候被資遣一定很難受
公司還可以省下一筆年終
不知道版上有沒有人對這類事情有研究的呢?
11-5這個真的那麼容易成立嗎?
雖然可以透過調解或申訴主張資方不當資遣
也有機會復職,但是資方也可以用各種方法逼走
怎麼想都是對勞工不利的
作者: jeffrey0609 (Jeffrey)   2020-10-23 12:55:00
上網找判決,不適任雇主是要舉證證明的,沒這麼容易
作者: dog377436 (小狗怒吼)   2020-10-23 13:06:00
不適任沒這麼好判定啦 不然老闆就不會千般刁難逼退人了
作者: OverRaven (烏鴉)   2020-10-23 13:06:00
我就是被公司用這條搞 連約談之類的什麼都沒就資遣了
作者: zzzz8931 (肥宅)   2020-10-23 13:06:00
看有沒有出包?
作者: kevinmeng2 (麻煩)   2020-10-23 13:16:00
其實是要紙本文件佐證的,但是這文件公司方很容易「做」出來,所以沒啥意義,最後也懶得審查了公司只要隨便設定一個你無法達標的kpi,然後說你拒簽死無對證啊!除非公司太笨,留下馬腳,但這種機會不屬於你...
作者: rebirth (cross)   2020-10-23 13:20:00
不適任資方要舉證,而且還要有後續輔導改善計劃,改善計劃不成功也要協助轉組或什麼,理論上資遣是最後的手段不過,這都是理論上啦,實際公司會給你錢叫你滾蛋的已經算好了,一堆逼人自己離職的
作者: michaelgodtw (可愛書生寶寶)   2020-10-23 14:05:00
實務上是用pip,你也可以去告回來,你適合這個職務pip要明訂工作目標,勞資都可以做到的,如果不能做到,勞方要砍你砍啊,但你不要簽名,直接去告雇傭關係存在,臺灣沒人告而已
作者: danny0178 (Pony)   2020-10-23 15:38:00
曾經被這條搞過 我回他 不適任你還用了我5年幫你賺錢我有讓公司虧錢?你一個人資卻不懂法條亂砍人不是比我更不適任 先惡意資遣你自己吧
作者: sunnyrainbow (Rainbowballoon)   2020-10-23 22:49:00
誰敢真的去調解......我前東家就是用這個理由資遣,超級可笑的!明明說好當同事職代要幫我調薪水,結果沒有調,推給疫情,等同事歸隊時就一把踢走,還超級沒水準的在下班前十分鐘發信叫你明天不用來
作者: OverRaven (烏鴉)   2020-10-23 23:06:00
打訴訟前還是要先調解 反正調解不成立就勞檢+訴訟
作者: sazabijiang (筆落驚風雨詩成泣鬼神)   2020-10-23 23:33:00
最近有個例子是微軟員工勝訴,不過還蠻少見就是
作者: sausalito (回不去的港口)   2020-10-24 00:26:00
其實真要走申訴訴訟勞工未必輸 但耗損的時間精力太多一般勞工很少可以和公司去耗 尤其有專門法務的公司
作者: cawaiimaple (んん~エクスタシー♡)   2020-10-24 11:26:00
為什麼不敢調解??看過那種出包很大的都有臉申請調解了,如果你覺得你站得住腳當然可以試試看,資方未必會贏的
作者: OverRaven (烏鴉)   2020-10-24 12:02:00
可以去法扶申請諮詢 對低收會有補助 詳細可以去網站看我已經在準備勞檢和訴訟 不讓資方痛 就是縱容資方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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