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這樣算被資遣嗎

作者: wangpohsiang (Jigglypuff)   2020-05-20 12:45:49
※ 引述《hongQQ (hongQQ)》之銘言:
: 各位好,
: 小的我上週五(5/15)晚上跟老闆說因為職涯規劃,所以預期做到這個月結束。
: 今天早上老闆說,就做到今天(5/18)。
: 目前是業務,第四個月,十天前提離職是想說後面還要交接什麼的。
: 老闆的意思是說,因為要離職就不可能認真跑業務,所以就到今天。
: 但完全沒有收完款項跟交接,還是會被同事及主管問問題......
: 想請問這樣算是被資遣嗎
: 謝謝大家
「預告離職」和「資遣」相關問題很常被提出討論,
因有親人及其同事近期也遇到類似案例,
趁協助處理過程還熟稔的時候,分享基本觀念~
勞基法第16條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如為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上述法條預告雇主。
通常會有下列案例:
1-1 勞方預告離職,勞方持續提供勞務,薪酬結算至期滿離職(正常情形)
1-2 勞方預告離職,資方告知停止勞方提供勞務,薪酬結算至期滿(資方佛心)
1-3 勞方預告離職,資方強制停止勞方提供勞務,片面提早結算薪酬(資遣,違法)
2-1 資方預告離職,無論是否繼續提供勞務,薪酬結算至期滿(資遣,合法)
2-1 資方預告離職,強制勞方停止提供勞務,片面提早結算薪酬(資遣,違法)
上述有備註資遣的案例,無論到職日數為何,
皆可請求相當比例的資遣費(極端案例,就算只上一天),
計算方式則可參考勞動部試算網頁及說明:
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
1-3、2-1案例說明:
假設個案適用預告日為10日,勞/資方於5/20預告資遣,
除薪酬需結算至5/30(預告薪資),必須給付法律規範之資遣費,否則必然違法。
許多人會以為資方完成預告,並給足預告薪資就等同合法資遣,這是錯誤觀念;
預告日薪資 ≠ 資遣費,反之,是獨立的兩筆費用。
〈hongQQ之案例〉
到 職:滿3月
預告日:10日
離職請求日:5/15
雖然勞方提出可提供勞務至5/31,若資方同意也沒差,
不過法定預告期滿為5/25,可提早離職。
資方強制勞方於5/18離職:
1.需計算薪酬至5/25
2.給付資遣費
3.若未給足薪資,勞方可要求非自願離職書並申訴(離職日為5/25)
以上如有疏誤,再請不吝指正~
作者: xyz4594 (ㄈ仔集團小頭目)   2020-05-20 13:19:00
閱 1090520
作者: WhiTEver (WhiTEver)   2020-05-20 17:16:00
推 只要是資方主動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且“沒有勞基法12條之情形,就要給資遣費並符合法定預告期,沒符合可以拿預告期薪資
作者: tryshin (執著)   2020-05-21 12:38:00
原po不是自己先提嗎?
作者: tttttttiger (老虎五隻)   2020-05-21 12:40:00
樓上~原PO自己先提沒錯,但如果老闆要你提早走還是只能資遣
作者: wangpohsiang (Jigglypuff)   2020-05-21 15:32:00
要提早走可以,但必須給足預告薪資,不給算資遣
作者: ringohare (進擊的林檎)   2020-05-22 10:48:00
作者: Lionel28   2020-05-22 17: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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