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三月底的時候,因疫情關係公司沒有營收,故請全部員工簽了一份文件
大致內容是4、5、6月三個月的時間工時薪資皆減半,並且有三個選項勾選:
1.同意,4-6月,共計3個月工時薪資減50%
2.不同意,非自願離職
當時我簽的是同意,但如今到5月中了,因租房等等因素,生活開銷壓力太大,工時雖減半
但是是輪班方式,也不好找兼職。故想離開,回家鄉避風頭。
想詢問依以上條件是否可以跟公司談非自願離職?
考慮的點是因為當初我是已簽了同意的,如今這樣算反悔,因此照自願離職程序嗎?
(文件沒有寫中途不同意有什麼因應措施)
還是說這份文件本身沒有效力,我不接受半薪公司就是要開非自願?
因有聽到一些消息說目前公司似乎是有拿政府補助,拿的前提是4-6月不能有資遣員工的紀錄,知道機會不大,
但還是想先把有勝算的資料備齊談談看,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