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離職告知時間 合約VS勞基法

作者: jjeffrey1015 (阿德)   2020-03-11 21:53:11
※ 引述《foam0406 (南山南)》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離職告知時間 合約VS勞基法
: 時間: Wed Mar 11 00:01:26 2020
:
: 如題
: 小弟這份工作很確定自己不喜歡
: 而勞基法三個月內想走就可以走
:
:
: 可是當時簽合約時說要一個月前告知
:
: 這樣還有辦法馬上脫身嗎?
: 還是以合約優先得等一個月?
約定的勞工預告期間不能比勞基法長,
勞基法第1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88)台勞資二字第 006099 號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
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
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
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
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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