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例太有趣了,到底法律上準不準員工隨便請特休呢?
我剛剛查了一下,發現跟一條條文關係很大
出處:http://l.ovoy.click/LRUVB
勞動部105.12.30勞動條 3字第 1050133033 號
修正前之施行細則第24條第2款「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之規定亦已經
刪除
所以網路上有些舊資訊是錯誤的
因此,若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欲利用特別休假出國旅遊,其實施特休假權限毋須得到雇主同
意。雇主僅能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與勞工協商調整。若勞工不同意調整,亦不妨
礙特別休假實施權限及期間。
白話文就是:特別休假是勞工說了算!勞工指定哪一天就是哪一天,雇主若覺得勞工
這樣休假會影響企業經營,只能找勞工協商調整看看,但勞工沒有義務同意配合。
然後我去查了新版勞動法
第 38 條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換句話說,如果企業能舉證急迫需求 是可以跟你協商看看,但你也有權力不同意
好了,現在你有武器了你可以決定是要
1. 委屈求全
2. 去跟勞工局反應
3. 拿勞基法去跟人資吵
其實越多越好勞工願意去爭取,台灣的工作環境才會愈好
如果大家都只願意默默的再私底下抱怨,然後委屈求全的話
那只會造就更多的慣老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