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人資都喜歡用前份工作薪資核薪,
然後入職第一天就要繳給他們,
跟他說沒有人資說試用期不給過合法嗎?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9-05-30 11:28:00公司要你交的東西,沒有違背善良風俗,沒有違法,你不交,他不用你,他違什麼法?
作者:
stkoso (Asperger)
2019-05-30 11:31:00交薪資明細叫沒有違背善良風俗 1樓工三小
作者:
the32119 (the3232321313)
2019-05-30 11:45:001樓呵呵
作者:
ELclaire (OH FUCK)
2019-05-30 12:03:00你就試著不給 到時候看誰吃虧就知道了
個資有權不提供? 你勞動契約可以加註啊XD而且勞基法 11 12條不是那樣用的試用期 最主要是牽連到第11條-5 這就是由資方判斷一般來講 3個月内(一般試用期認知) 雇主是可以用勞基法第11條-5 叫你隨時走人 不用預告期 但要給所謂的資遣費
作者:
stkoso (Asperger)
2019-05-30 12:24:00去看看最高法院對11-5的解釋 你老闆說不勝任就不勝任喔?
你自己想啦 這11-5 是對資方有利還是勞方有利?到職3個月資遣 按照比例可能不到1千元吧?XD
可以啊 你告他不當解雇嘛 然後記得還是要去上班 不要有曠職記錄 除非他把你能進公司的所有管道都關閉 這樣記得拍照留證 事後去調解比較有用
作者: yeebon 2019-07-22 16:41:00
chx64的1/2悖論真的很經典呢
你講反了 是你不同意他資遣才要告 你都接受資遣是要告什麼啦?XD他要資遣你 你要不接受資遣 主張不當解雇 持續有上班意願 是雇主惡意解雇 這樣才有的告又或者是他要資遣你 不給資遣費 這樣也是補資遣費而已
你可以主張工作權去告他違法除非你這份資料明定在勞動契約吧 否則資遣就違法了若明定的話就不知道是否可用這條解僱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如果可以用這條的話 甚至可以直接解僱不用給錢
作者:
chey (Waitingfor)
2019-05-30 13:15:00是要問幾次......
作者:
wzmildf (我ä¸æ˜¯è˜¿èŽ‰æŽ§)
2019-05-30 14:06:00當然違法
其實我只是看到前幾篇在問就順便問問,現在人資都沒來煩我呵呵之前還叫主管跟我說還是拿不到,人資哭哭喔
作者:
wzmildf (我ä¸æ˜¯è˜¿èŽ‰æŽ§)
2019-05-30 14:09:00這種直接回他我有簽薪資保密條約就好了,上面推文看一看就知道台灣人法治觀念和勞權教育多差,難怪整天被老闆魚肉
作者:
dong531 (貓王)
2019-05-30 15:28:00到底是有多恨人資XD
試用期仍然有11條的適用喔 只是放寬最後手段性原則而已 大多數實務見解是這樣認為啦不過要看法官 有完全堅守最後手段的法官 也有完全不彩的法官 但多數是採放寬說就是雇主還是要給理由 但認定上會放寬
作者:
kaoru119 (我酸故我在)
2019-05-30 19:09:00就跟他說前公司只開放線上看薪資單不給印,所以沒辦法提供(我前一份工作真的就是這樣
他會跟你要存摺影本,我跟他說用完了換新的他說網銀反正就是死都要知道前份工作薪資
作者: elmo0155 (拉麵) 2019-05-30 19:58:00
你直接問勞工局還比較好,這裡一堆不懂裝懂的
勞工局也不見得幫勞工就是打電話去詢問關於企業對於提前離職員工追討違約金的問題,他們就直接說契約是在沒有違反個人意願下簽的所以有效,但後來越來越多勞工勝訴的判例。
打電話給勞工局 搞不好每個縣市的勞工局說法都不一樣XD
作者:
s212gj (PTT分身就是個黑天鵝)
2019-05-31 00:47:00噓一樓
作者:
gamer 2019-05-31 08:28:00教薪資明細違背什麼了善良風俗?
作者: KoBeWaNnAbE 2019-05-31 09:39:00
這素質XD
一堆廢物人資只想壓低別人薪水 不能準確判斷此人能力只能凹別人交薪資單
作者: wonder6253 (wonder6253) 2019-05-31 22:16:00
一樓資方打手?可撥
作者:
fhjqwefs (Kenshin)
2019-06-01 14:52:00交薪資明細違背什麼了善良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