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勞基法部分條文疑問

作者: ahabook (無聊的書)   2018-11-13 01:13:13
※ 引述《tonybbbb (東方行B)》之銘言:
: 目前在某公會任職滿兩個月,各種遇到或發生的問題逐漸明顯出來
: 其中狀況是九月的薪資,當時合約已經談定就是以月薪給付
: 十月上旬刷本子發現卻與原本預定發的薪資落差太大,
: 九月薪資原本預定14660(未扣除勞健保),實際卻只發9530(扣除勞健保費)
: 有差5130元。
: 至於油價補助部分雖然本身不是在薪資本身範圍內,只能靠勞資調解的方式
: 看有無辦法可討回
: 每天送件因公務需要而去加油,但卻只能受限加50或100等
: 這樣規定是因為會計好辦事...
: 導致9/28那天加了92元卻只承認50元.42元不承認.但有載具發票的記錄
: 以及10/9那天確實的有加50.填寫申報單上記得有寫
: 但上週拿到油錢補助時卻少了那天的錢
: 問會計說那天我沒寫 所以現在也無法補報 同樣要你自己吞下去
: 那張有打上統邊的發票就還給我做為存留
: 問題:
: 1.九月薪資本身有差5130元的情況下,今天有去勞工局有問
: 他們是說可以以勞基法第14條可以提出終止契約
: 但到底是以第14-1還是14-6?
: 談定以月薪給付卻九月份變成給日薪給付
: 感覺好像是14-6「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有符合?
: 其中「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 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這段話的意思是指針對離職日起開始起算30天內嗎?因為知悉這段意思不懂
: 同時還說要口頭說明
我只解釋這段
他是說當你知悉
九月薪資本身有差5130元的情況下
的那天起30天內你必須有證明寄存證信函等
(理論上應該就是你領到九月薪水的那天之後的30天內)
說明你要求勞基法14條內不知道哪個條款的方式請求對方解雇你
並付出資遣費
這個叫除斥期
******
過了30天後
你再用這個理由要求就不行了
你已經喪失了這個權利
看來你好像過了
十月五日你應該就知道了
現在都11月13日
你還是快去問勞工局跟律師吧
不然就要等第二次了
比方說十月的薪水也有差
利用十月那次
: 可以以書面的方式透過mail告知而進行終止契約嗎?
: 還是說有無辦法可以其他方式
: 怕說萬一口頭告知可能擔憂有安全的問題
: 例如離職原因可否寫違法勞基法 還是原因寫別的 之後再以勞資調解上請求
: 非自願離職跟資遣費?
: 條文中提到 勞工得不經預告而終止契約
: 這段意思是否已臨時告知終止契約情況下
: 仍是否照走離職跟交接程序?
: 若萬一告知仍不理會是不是直接以勞資調解進行處理?
: 2.2019/03/11時滿半年有特休假,聽男同事跟之前離職的員工說公司沒有特休假
: 這種情況是否滿一年的時候,未休假且又不願意轉錢情況下
: 可否直接以上述勞基法第14條的方式終止?(若到2019年9月下旬或10月等情況提出時)
: 3.同上,若改成2019年9月中過後到該年底,屆時請求是否為10天特休假的錢?
: 以及特休假轉錢部分是以23100最低月薪換算日薪方式計算?(770x10=7700)
作者: tonybbbb (東方行B)   2018-11-13 07:24:00
可是10月薪資這次變成正常...10月上旬會計還說10月過後就正常...結果沒想到九月還搞這招今天下班再過去問看看有沒有辦法還是說要等特休假的部分 就可以實施?問同事跟之前離職的都說沒有 想說這樣就有新證據可以用例如說已經滿一年卻未休假又不轉錢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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