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離職前特休問題

作者: yoyun (花田)   2018-03-26 13:14:45
想請教版上各位
本人103/7到職
公司採年度制計算特休
每年年底沒休完也沒補錢
隔年重新起算
現在我想要離職
103/7到現在已任職超過三年
是否可以在離職前休完14天?
因為我打去勞工局問說106/7~現在未滿一年
滿三年的特休14天要按比例換算
至於怎麼換要跟公司協商
但我看板上的說法是可以休滿14天
想請問這樣情況正確的處理方法
謝謝各位~~~
作者: OrzOGC (洞八達人.拖哨天王)   2018-03-26 13:50:00
休好休滿,要走的人最大
作者: cm1241 (cm1241)   2018-03-26 13:52:00
特休是休過去一年的不是?建議你向勞工局把疑點再問清楚,有時他們回答你的不一定是資深人員你滿三年應該是休10507-10607的特休吧
作者: sky2001 (自由的意義)   2018-03-26 14:45:00
沒修完沒補錢就違法了 會違法的公司你就算找到合法的計算方式也不見得就會放你去休
作者: kentyeh (kent)   2018-03-26 14:49:00
首先,特休是因年資達到標準而得到的有薪休假,未休完可以換錢,公司歸零是違法的(像禮券不能過期無效是一樣的道理),所以在104/7時得到7天,在105/7又得到7天,106/7因新制勞基法又得到14天,離職用周年制算(曆年制是要照比例提前給假的),你自已算28天扣掉已休天數,就是公司欠你的,可以換錢,也可以休一休後再上一天班離職(中間休假的部分公司還是要幫你勞保與勞退提撥,且健保是以該月最後一天所在計費,也就是月底有上班公司幫你付健保,離職就自已付),儘量跟公司爭取,不然就直接吉到勞工局去
作者: noirskakashi (楊安安)   2018-03-26 15:13:00
應該是說這14天沒休完按比例換算金錢補發給你不過我覺得你應該先問人資再來發問說有疑問的部分
作者: kentyeh (kent)   2018-03-26 15:33:00
勞基法第38條:「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沒有照比例的問題,且按第7條「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前述被歸零的特休,你是求償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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