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勞基法、離職領現金的問題

作者: yupzhe (沒挫折)   2018-03-07 17:11:18
107/01/16到職
107/02/26離職
原因以及問題如下
第一件事
前年公司因員工被環保局開罰,但這開罰其實是可以避免的,
當時在外面出差的狀況是幹部一人,員工三人,
A員工發現環保局稽查,馬上通報幹部,
然後幹部就把A員工今日的行程劃掉(製造不在場證明),就這樣的躲掉了稽查。
反倒是B、C員工被抓到,當下開罰了公司幾十萬。
公司已經將開罰金額付清
事後卻開會要求B、C員工賠錢
因為"勞動契約"中註明一條
勞工因業務過失造成公司損失,應全額賠償公司。的條文
本來協調的過程當中,只有B、C員工要賠償。
到後來,真正達成協議的時候,又變成了幹部、A、B、C員工都要賠償。
還要他們簽署保密條約,而且是透過現金賠償。
第二件事
公司只有口頭規定跟開會告知
公務車發生車禍時,不僅駕駛須賠償外,連同乘坐人員須負連帶賠償
很不幸地,我就發生在這件事上
連同駕駛共8人,我不是駕駛,也不是副駕駛,是坐在8人座最後面的位置
當時車上員工都算是休息的狀態
駕駛煞車不及,撞上前方車輛
車上的員工都因為這一撞,甚至有2、3個員工小腿撞擊受傷
但事後的車輛維修費及前方駕駛的醫療費都要我們8人共同賠償
幹部還拿出一張同意書來給我簽
但上面只有註明維修費跟醫療費,卻沒有明確金額在上面
就要我們直接簽字,而我拒絕後,幹部還再一次地來要求先簽了再講
反正後面的收據都會再補給我
而第一件事中的B員工本來還沒做滿一個月
依照勞基法規定,是可以直接離職的
但管理部以"讓公司這邊先徵到人代替你,你就可以離職了"為由
將B員工留下來了
但很不巧地,B員工就碰上了開罰的事情
事後幹部還以"公司不知道要怎麼開罰你們,還不能離職"為由
讓B員工白白多做了4個月,雖然都有領薪水,但他其實本來就想走了
因為當初公司開給他的職務,跟他所想要的不一樣
在之後所有事情協調好之後,公司又開出"他原本想要的職務"為由
要將他留下,想當然爾,他是說"不"的
再來第二件事
在我離職當天(禮拜二),公司就有告知禮拜五會開會協調車禍的事情,
並希望我們都出席,當時會有法律顧問在場,
如果不出席,公司將會寄存證信函給我。
當下我就有回絕無法出席,
但公司禮拜五那天還是打了7通電話到我手機跟我家裡電話。
03/06是公司固定發薪日
第一個月薪資是透過轉帳的
第二個月離職了,卻要我親自跑公司一趟領現金
想請問,我能不能請公司用轉帳的方式給我薪資?
要是公司不答應,是不是就拿公司沒轍了?
然而,他們的勞動契約中,
造成業務損失,要全額賠償。
車輛毀損,駕駛與乘坐人員共同賠償。(可能往後會寫進他們的契約中)
下班責任制。
這些按照民法上,只要勞工簽名同意了,是不是就沒辦法了?
另外,我想請問,勞保勞退的問題,
投保薪資是依據實際領到薪資去保,還是當初合約上所講好的薪資去保呢?
感謝大家的幫忙,如有不詳細的地方請提問
作者: moiki1205 (8哥)   2018-03-07 17:37:00
違法在先的約定是無效的,勞工適用優先的是勞基法
作者: abc011321 (黑兔˙ ω˙* y~)   2018-03-07 20:15:00
B也太好講話了,出事老是用共體時艱叫大家付錢,公司都不用負擔一點嗎?
作者: suyisan (該怎辦呢..?)   2018-03-08 00:06:00
薪資的部分要看之前常態性怎給你們的,若是都轉帳那一樣要用轉帳,若公司堅持要你親領,就說會打電話請勞工局協調,公司就會怕了;投保薪資當然是看你實際領到的薪水去保的,關於賠償的問題就比較麻煩,若有合意過要共同賠償這會比較有爭議性,可以堅持不要賠,要就上法院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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