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2011/8上工
今年2018年2月打算辭職
想說做6年多了,15日特休看人事公布的也是確定的
但是,現在公司人事卻說採曆年制
按比例二月離職只能有9日
https://i.imgur.com/Eub73oH.jpg
(如圖)
但按照勞基法38條
還有1111網站的解釋
https://goo.gl/E9BgHK
Q5:契約終止,可以用曆年制結算天數嗎?
A5:不行,一旦契約終止,就要回歸到週年
制計算天數,而不能只以該年度比例的天數
給予。
我還是是可以休完15日,去反映詢問,
人事仍非常堅持我的特休是9日
除非過完8月今年才有完整15日
請問這個狀況該怎麼辦?
我的6日特休就這樣被公司吃掉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