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tiyahoo (漫漫長路萬寶路)》之銘言:
[deleted]
: 《勞基法》新增32-1條文 加班可換補休
: 更新:新增內容
: 立法院臨時會晚間挑燈夜戰審議《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在深夜11點多表決二讀新增
:《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勞工在正常工作以外或休息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
: ,並經雇主同意,應依勞工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
: 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
: 資。
(ps.稍微移動一下過長文字,調整一下版面)
看通過的法條,
時數換算是1:1
未休完是照 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 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
看了以後有點好奇,
1.這樣感覺至少會有2~3種補休(1又1/3,1又2/3,極端狀況有2)
這樣是不是有補休使用順序的問題?(或是依照加班發生順序補休?)
(修正一下,可能沒有對應於1倍加班費的那種補休,
原本是想到國定假日的狀況)
2.又 "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
工資 算是 工資計算標準 的一部分嗎?
(也就是是依照未休結算時的工資還是依照 加班發生時的工資?
因為看 workforce 大之前寫的工資計算,似乎工資額有可能變動,
不知道結算時,要算加班發生日的工資會不會很難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