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三個月內離職

作者: fffwww (fff)   2017-09-10 19:14:50
※ 引述《yang93303 (LESTER)》之銘言:
: 當初簽的合約裡有一條
: 「本人同意離職須於一週前告知公司,否則願賠償公司因而所受之損失。」
: google了一下照勞基法規定
: 工作未滿3個月可以不用預先告知
: 告知要離職當天就可以離職
: 但也有看到有推文寫到這些
: 「除非挑明撕破臉,不然勞基法很多狀況下真的不那麼好用 台灣企業主總是會千方百計動?
: 「勞基法要等多久」
: 想知道一下要離職真的有這麼麻煩嗎?
未滿3個月的確可以不用預先告知
不過盡量好聚好散 給對方一點找人的時間 東西交接完再走
最好脫身的方法就是說自己身體不舒服 有在身心科拿藥
去身心科診所看病拿藥很方便...拿到證明...給公司看
馬上就開始找人了啦
加上會不到三個月就不想做 公司一定也有讓人煩心的地方
通常會簽這種條約的公司 工作內容都會瑣碎到讓人驚恐的地步
有點經驗的人大概進去不用幾小時就知道公司究竟適不適合自己
可能到職當天中午包包收一收就走了 再到另外錄取的公司報到
公司應該也是遇過不少人進來不到1天就快閃
才會希望至少給他們一點交接的時間
不然另外找人也是要花時間跟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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