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失業救濟金

作者: workforce (workforce)   2017-05-05 23:30:58
※ 引述《lin7425 (alice)》之銘言:
: 大家好,小妹去年在新開的公司就職,結果這週二就被告知公司營運不佳要結束,但已找
: 到新買主願意頂下重新開幕,且人員都可繼續在新公司就任。問題是,沒跟新老闆細談過
: ,舊公司就安排我們就任,萬一上班發現彼此不適合而離職,是不是因為兩個工作完全沒
: 空窗期造成無法領取失業救濟金?應該怎麼做比較有保障呢?謝謝各位幫忙~~
原po的情況應該是不會有失業給付的,
畢竟留用到新公司,
就不符合「待業者」的身份了,
不過年資可以保留併計,
勞動基準法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至於留用到新公司後,適不適合又是另一個故事了,
至少特休年資會繼續計算,既然新雇主願意留用,
不如就試試看吧
作者: lin7425 (alice)   2017-05-06 00:01:00
謝謝各位大大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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