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大陸人來台工作是否適用勞基法?

作者: petertg (TG)   2017-05-03 22:22:46
※ 引述《Teethx (牙)》之銘言:
: 因為不曉得該在那邊發問 故先在這發
: 如有違反板規 我再自刪
: 有位大陸的朋友來台灣工作,有居留證
: 公司要求一上班就要簽約,合約上要求工作半年不能離職,否則要賠違約金25,000元
: (並無任何的職前培訓等等)
: 試用期3個月,剛開始第一個月因為不滿一個月所以要按時薪計算,公司主管說時薪130元
: 之後公司是按照勞基法的規定給薪
: 合約內容中其他細項規定都沒細看(只有一份合約在資方手上)
: 朋友沒有想太多就簽了約
: 現在主要問題有(目前上班已二個月)
: 1.第一個月給的工資是時薪130元(這點是有說明過)
: 但薪資表中額外的加班費只給了100元/時
: 後來與資方談,說下個月底薪18,000+全勤2,000=20,000元。
: 2.第二個月人手不足要求週日來上班,原本資方有說有加班費
: 一個月結束(今天),資方又說不能算加班這是責任制,只有底薪+全勤20,000元
: 第二個月的打卡單統計時數188。
: 大陸朋友可否去勞工局申訴?
: 又擔心要賠合約中的違約金
有居留證工作是合法的就不贅述了,針對你的問題給你以下幾點建議:
1.有關合約:合約正常是一式兩份,雙方用印,公司蓋騎縫章後各自收存。
依照你的說法只有一份在資方手上,勞方可以要求複印保存。
2.有關合約內容:
先說離職違約金部分,除非雇主能證明此雇傭關係他需要花費培訓費,否則不成立。
就算這份工作是需要花錢培訓的工作,賠償金額也有比例關係,而非雇主說的算。
如果一個手搖飲料店或小7跟你簽約,說三年內離職你要賠償100萬,你覺得合理嗎?
比起擔心違約問題,先問問自己有沒有接受雇主的培訓。
注:一般認定的訓練是有償外訓,公司隨便派個人來教你那種在法律上不算數的。
3.有關薪資:
第一個月未滿以時薪計算,請跟雇主拿合約確認,若無明確記載,以月薪方式計算比例。
第二個月起底薪未滿法定基本工資,請洽勞動局,這個毫無疑問違法了。
4.有關加班:
責任制也有加班費,一般所謂無加班費是指工作性質特殊,短期合約以完成目的為主的
工作。
這類性質的工作多半有幾個特性:
a.不受法定工作時間限制
b.不受雇主直接指揮
c.以完成約定工作項目或結果為目標
此類工作除了工作特殊性,仍須通報並經主管機關核備。
現在你朋友可以做的事情有幾點:
I.Copy打卡記錄,準備錄音筆,任何跟雇主的談話都請錄下。
II.向雇主要求合約副本,過程也請錄音,談話請心平氣和,不要口出惡言。
III.將蒐集的證據保存,通報當地勞工局陳情。
IV.一般沒專業性質的工作不用擔心賠償違約金,更別說雇主違法在先。
V.不要輕易接受不合理的調解、協調的結果。
如果自己要被摸頭或不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那就不要期待下次他人還會幫忙。
這個社會上多的是雷聲大雨點小的人,把雇主講的十惡不赦,最後又各種理由被摸頭。
希望你朋友不是那個被摸頭的人,先蒐集證據努力爭取自己應得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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