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103年9月時進入了一家公司擔任助理,
並在隔年的8月升職為出納
因為私底下跟會計主管相處的非常好,後來因為其他同事的關係我們鬧翻了
而我也因此難過許久......在公司我們變成只談公事
漸漸地我因此得了憂鬱症(當時還只是輕度而已)
後來我們又因為公事上發生衝突經理要我在105年3月-6月留職停薪
這期間經理還跟我保證不用擔心回來後沒有我的職缺,
於是我也就安心的留停並且住院接受治療
插曲一:留停的期間我收到其他公司會計寄給我的信,上面寫說發票開錯了
由於我非常討厭會計那位同事,於是我就衝到公司親自處理這問題
處理完後跟我吵架的會計主管一直不斷的用言語刺激我
當時有憂鬱症的我拿起滅火器想砸破公司玻璃跳樓下去自殺
但被另外一個同事看到就被阻止了
插曲二:隔天我又去公司,但只是在公司樓下的美食街吃飯並寫信給我主管!
突然一個警察出現在我面前,然後經理跟我媽也隨後出現
警察只是跟我聊一下說沒什麼事情
經理卻說我凌晨一點打電話報警恐嚇說我要去公司跟大家同歸於盡
但是我根本沒有打電話阿...........
出院後我便到公司附近的派出所詢問,員警告訴我說沒有什麼恐嚇電話
只是一個擔心我會自殺的人報警而已(但他無法告訴我是誰)
而復職日到時經理卻傳line跟我說目前公司沒有我的職缺(你不是說不用擔心?)
還說之前發生的是大樓同仁還餘悸猶存,所以我不適合復職(我真的沒有打恐嚇電話阿!)
於是我就到勞動部申請調解,調解時我一個人去,經理帶了HR一起去
他們仍主張我精神失控恐嚇之事(HR補槍說我拿了滅火器。但我真的沒有打恐嚇電話!)
噢對了,我的診斷證明書上寫著持續門診追蹤即可,經理拿這來講說我還在吃藥就是有病
我有病就是沒辦法上班!而且也沒有我的職缺!
當次調解並沒有成功......HR主張勞基法勞基法第11條之5說我並不適任工作
於是我就被資遣了.........
本來我沒有打算提告,因為後來我的病越來越嚴重我又住了第二次院
我當時心情低落想著我跟我的主管吵架我又沒了工作,我好想離開這世界
但出院後我心裡就覺得很不甘心,我明明沒有打恐嚇電話,
經理明明也承諾過我不用擔心沒職缺
我明明就應該回去的!心裡越想越不甘心也很想跟主管和好
今年二月我又住了第三次院,診斷證明書上已經病況已經變成嚴重憂鬱症
但我真的很想回去工作,我也自認我吃藥就可以控制了
第二次出院後我就申請了法律扶助,最後成功審核通過
律師也幫我寫了起訴狀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等
我也不知道我的勝算會有多大
我總是被朋友說人家是大公司我是什麼咖
我不知道現在這情況我要是敗訴了,我能不能承受住打擊
我每天的心情是多麼的煎熬
終於在4/25要在簡易庭調解,雖然我知道這次調解跟上次不會有太大的改變
一定會進入下一個程序然後又是一個漫長的訴訟等待.....好難熬阿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