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求救!新制下離職特休的比例計算

作者: blackkt (低調)   2017-02-14 21:54:52
※ 引述《CorryXiao (小岳)》之銘言:
: 各位版友前輩好,抱歉因爬過前面幾篇特休的文章,大家遇到的情況不盡相同,因遇到不
: 懂是否合乎法規的情況,想求助各位的答案。
: 我於103年5月到職,因提離職與主管討論協調特休10天需休完,預計今年106年3月10日離
: 職,但今天被人資告知,公司算法是依照比例給予特休假。所以扣除去年已休加上今年過
: 年已休(公司強迫休初六、初七),我已沒假,甚至要回扣薪水。
: 過程中有提到,公司在某次開會時有說將新舊制差異天數換算成金額,只不過我當天請假
: 沒被告知到。
: 想了解公司這樣的作法是否是合法也合理呢?
: 以下整理簡易圖表:
: http://i.imgur.com/3ihYobY.jpg
: 還請大家幫忙解惑,感謝了!
我先講結論:人資的說法不合理也不合法
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其次依照勞委會83年1月15日(83)台勞動二字第01664 號函釋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除「有較
優之約定,從其約定」外,每年應依勞基法第38條之規定給予特
別休假;而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
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
益。"
所以就算是離職(即終止勞動契約) 也不會影響特休日數
現在唯一的問題就是 你們公司是採年度制或是以到職日來算
如果以年度切齊的方式來算
104年依比例你有4天特休 105年你有7天(舊法)
106年新法實施後 你就有10天特休
就算你106年3月要離職了 也不影響106年度有10天特休的權利
扣掉農曆年休了2天+公司補了新舊法差異天數工資3天
你應該還有5天的特休
如果以到職日起算
104年5月19日~105年5月18日 你有7天特休
105年5月19日~106年5月18日 你有10天特休
扣掉農曆年休了2天+105年5月19日以後休了4天
+公司補了新舊法差異3天的工資
你也應該還有1天的特休
你必須告訴人資 請依法核算特休 就算主管沒讓你休
離職時也要折算成現金 如果沒有依法給架或折現
你會去勞工局申訴 到時候公司被罰錢
你當人資也難辭其咎~
除非這是老闆的意思
不然識相的人資通常不會扛這種違法責任
作者: CorryXiao (小岳)   2017-02-15 00:05:00
感謝你詳細的說明(淚) 對我幫助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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