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名模林若亞 抗稅成功// 薪扣額上限12.8萬

作者: homosacer (牧笛)   2017-02-10 19:47:00
看到大家的推噓文,便知道大家似乎不太了解這份釋字在講甚麼,那請容許我簡略的為大家解釋一下。
手機排版抱歉
也煩請先進指教。
首先,我國的所得稅法將所得分成了十類,其中我們最常碰到的無非是一般受薪階級的薪資所得以及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指得是公務人員、老師、軍人、警察、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上班族也是這種階級;而業務所得,則是泛指以技藝自立營生者,比方說開業的醫生,律師,建築師等。
那這兩類最主要的區別在哪?
主要就是在扣除額上面。
業務所得當時可能考量到是以技藝自力營生,收入不太穩定,所以在設計上,允許在計算徵稅的比例前,先將所得額扣除掉執行業務所必須的成本,然後再計算徵稅的比例。
但是薪資所得則並非如此哦。
薪資所得在核算應繳多少稅時,只有在符合所得稅法設定之特定情形時才可以從所得額中
扣除,而且目前最多只能扣除12萬8千元,而非像業務所得那樣,只要證明該筆支出屬於
業務所得後,便能直接扣除。所以囉,相對而言薪資所得若欲節稅,難度比業務所得來得
高很多。
不過坦白說,這兩個階級性質非常接近,所以給與某個階級區別且優惠的對待有沒有道理?
自然是沒有嘛。
所以這號大法官解釋就蹦出來了。
這號大法官解釋主要就是在處理薪資所得跟業務所得區別對待的問題。
這號解釋認為說,即便是以薪資所得者 ,也要可以「實質」的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也就是薪資所得也可以透過列舉的方式,只要證明那的確是必要費用,那也能實質扣除,
而沒有12萬8千元的限制。
當然啦,普通的受薪階級要證明某筆支出屬於獲取薪資的必要成本,是滿不容易的,不過
相對於以前而言,現在多了一個節稅管道就是了。
至於這新聞提到的大戶,我是不覺得本來就能節稅的,會能再額外的節到甚麼稅啦。而且
哪個大戶是靠領死薪水有錢的,我也超想見識一下。
在識字最後,大法官也說,為了租稅正義,很多浮濫的租稅優惠應該要被重新考慮修正。
不過尷尬的是,大法官們不能隨意針對法律做出違憲宣告,僅限於與釋憲對象有合理關聯
的時候才能審查。
所以嫌大戶們能爽爽節稅嗎?
很可惜,處理這種事就是立院諸公們的權力了。
作者: andy290022 (愣頭青)   2017-02-10 23:23:00
大家都會說恐龍法官,我覺的應該是恐龍立委造成的,都不修一些不合時代背景的,,
作者: chuangs (偷得浮生半日閒)   2017-02-11 10:55:00
因為一堆人連所得稅內容都搞不清楚當然跟著罵
作者: andyssfresh (小小切肉人)   2017-02-11 16:26:00
推 感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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