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低於基本薪/無薪實習,企業說的算?

作者: erikson150 (悶啊 ~藍天)   2017-01-07 04:09:10
由於有些朋友「非課程規定」關係自身去外找實習工作,
有遇過內容有大部分是對企業營運有利的勞務,
但會是低於基本薪資、無勞健保的情形。
像以下某企業的實習是否要符合勞基法?
http://imgur.com/a/6Yfg5
並非學校課程相關或建教合作的,而是企業自己開的實習缺是否應支薪,
這件事有著各方的討論,我自己也有立場。
但好奇在現有法令下,對於上述所說「非學校課程相關」、「有大部分牽扯勞務付出」
的實習是否有些規範,於是打了電話到台北市勞動局去問相關問題。
*每通電話有10分鐘的通話時間 ,做了錄音與相關逐字稿(逐字稿有刪掉我的一些冗詞)
「公」代表回覆的公務人員,而對話前頭有標註時間點。
先說結論:
1.學校簽約的實習也是會符合勞基法,符合裡頭的實習生規定。
並會簽訓練契約,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學校相關實習,大學以上無規定實習津貼,但高中職的有規定要基本工資。
2. 若發生爭議,可從經濟從屬性、職位監督、職位關係去判斷是否是勞工。
這邊的意思是,實習內容若有助於公司盈利、主管有指派要負責的事項、
必須某段時間固定到某地,那基本上你就是「勞工」。
不管「實習生」的名義,就是有權要求雇主符合勞基法的規範如基本工資、保勞健保等。
從以上來判斷一開始舉例的企業實習招募文,應該就有所定案了。
3.若認為自己與公司是事實的勞務關係欲檢舉或要求賠償,可藉由兩途徑:
一個是勞基法(行政法)申訴,可撥打當地縣市政府勞檢處
要求勞檢(過程保密),行政機關會依實際事實判斷,
若公司有違法事實將處以罰鍰。
另一個是民法訴訟,會根據當初雙方契約與實際事實進行判定,
若公司有違當初契約,會被要求賠償。
註:發這篇主要是想跟大家分享,遇到相關的狀況可以有的權利救濟方式。
現在有個現象是,一些企業會招無薪或低薪實習,而實習內容屬於勞務付出。
但這其實都是需要符合勞基法規範,給付基本薪資與保勞健保。
以下是比較冗長的詢問過程
我有順便錄音下來 https://youtu.be/y9nkztrQSZE
/詢問過程從30秒開始
公:「勞動局你好」
我:「我想詢問一些勞基法的相關規定」
「我現在是碩士生,我自己去校外找實習,不是透過學校簽約的、
不是學校課程規定的,而是企業自己開實習生。
那企業那邊是不是也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 。他可能只是以實習生的名義,
其實做的事情也算是企業用來勞動生產的一種方式,
那他是不是也要符合最低時薪跟幫我們保勞健保。」
公:「如果提供勞務的話,對啊。」
1:29 我:「所以符合學校課程的那種的話,是不是就不用符合勞基法了。」
1:40 公:「他也是要符合勞基法,但是他可能會依照勞基法裡面有個實習生的規定,
雙方簽訂訓練契約,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在大學以上的話,工資的部分叫實習津貼,
津貼的部分就沒有規定多少錢。如果是高中職的話,他就有規定要符合基本工資。
可能在簽書面契約時,雙方的權利義務要證明清楚。 」
2:19 我:「這是指大學自己去簽約的部份,那假如是學生自己去外面找。
有很多新創公司跟企業自己開實習的缺,企業本身也沒有透過學校去做一個仲介者。
那這樣的招募方式,是不是他們本身就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
因為他們在跟學生簽約時大部分也可能是口頭規定,也不太會去講這種權利義務。」
2:48 公:「那這樣可能在去之前雙方就要談清楚」
2:54 我:「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談清楚就不用符合勞基法?還是說」
3:00 公:「如果發生爭議時還是要實際上去看到底有沒有提供勞務、雙方的權利義務、
經濟從屬性、職務的關係、職位監督的關係去判斷這個是勞工還是實習的部分」
3:25 我:「所以這邊我們作為實習生要怎麼讓自己有個保障」
3:33 公:「你們雙方的契約最好書面展明,要去之前就先詢問要做怎樣的工作內容、
公司會提供怎樣的薪資(津貼) ,如果可以接受再去,
不能接受就不要貿然的簽署一些對自己不利的文件」
4:00 我:「有時候會發生多了一些非原本簽訂合約上的東西。
一方面是現在有蠻多公司傳統可能是招工讀生 ex行銷工讀生,現在轉為叫行銷實習生,
那他們可能覺得多了一種教育的成分,但說實在到現場時也不一定有。
那在這樣的情況下因為勞基法算是一個最基本的保障,不是一個勞工跟雇主之間談好就行
了,勞基法本身也有講說即使雙方合意能低於基本工資,他還是要符合基本工資。
所以我在想說 ...」
4:56 公:「這部份是沒有錯啦,但公司違反的是行政法(勞基法)的部份,
他可能違法會被處份。至於會不會因為這樣,到時候能這樣去跟他要求一些民法上的賠償
,可能還是要到法院去判決。因為雙方簽署的部分,包含兩部分,
一部分是民法的雙方合意部份,雙方合意的部分就是可能法官說那時候你就自己答應他。
另外一部份就是行政法的部份,行政法就是說不能夠違反勞基法的部份。
所以還是建議說,自己的權利義務在簽署前還是要先想清楚、談清楚再簽。
不然到時候發生爭議,他可能會被處罰,但勞工的全力爭取部分就會比較困難一點。」
6:00 我:「小姐,我再跟您做確認。勞基法算是行政法的一種,
遇到這種情況企業違反勞基法,實習生是可以做申訴的。
那由於說,透過勞基法的申訴,行政機關會對公司罰鍰,
比較難督促企業去賠償實習生該有的薪資。所以實習生自己要」
6:37 公:「要透過司法的訴訟」
6:40 我:「還是要透過當時簽的合約、民法去申訴比較好,
而勞基法是行政機關對於企業的一個規範」
6:58 我:「那在跟你做最後確認,這情況我先不論民法的部分,
而是從勞基法去看這些企業。他們招無薪實習生,內容可能包含了行銷、設計、工程師
的話,都是違反勞基法?」
7:20 公:「有可能」
7:22 我:「有可能是說 有牽涉到勞務、幫公司生產?」
7:32 公:「這可能都要個案去認定,如果說有檢舉我們去檢查雙方的經濟從屬性、
監督的關係,然後判斷」
7:45 我:「經濟從屬性跟監督的關係,經濟從屬性是說?」
7:51 公:「監督的部分是說我是隨時要去,還是不去就不去。
還是公司有規定每天幾點到幾點到哪裡的位置、主管會叫我做什麼樣的事情
或是我只是去那邊看一看,觀察公司的情況,這都是要個案實際上去判斷。」
8:14 我:「因為我現在看到的招募情況就是規定一般的工作時間,
規定週一到週五9:30~6:30就要去,還有規定每週至少16小時,也會規定你是設計的實習生,
明確的說清楚你要負責行銷、活動的企劃(設計實習生實際上不會做這些事,電話當下口誤
==)也規定你不能是媽寶,主管也不會主動帶你,你要自己去想。
像這情況來看招募文,是不是就在違法的邊緣了」
8:57 公:「有可能,但是因為我們是實質上,沒有人去就不會有違法。
有人去才有可能有違法的問題,所以自己都覺得有問題就不要去了」
9:16 我:「那我們假如去了,因為我有一些朋友他可能已經在那職缺上面了,
假如剛開始去時不懂勞基法規定,但去了發現是在不符合勞基法的職缺上,
那他要去做申訴的話,需要做什麼採證比較好嗎?」
9:40 公:「如果在台北市就打電話到勞動檢查處,我們就會派人去實施勞動檢查」
9:48 我:「那他需要先事先蒐證?例如跟主管的對話記錄或是他的一些產出之類的」
9:59 公:「可以在檢查時跟我們檢查的人員說明,檢查人員如果有需要的話再提供」
10:09 我:「那這個申訴、檢查的過程會是匿名的嗎?具名的情況下對勞工是蠻不利的,
會怕主管會不會再找自己麻煩」
10:26 公:「一定會是保密的」
10:30 我:「在申訴、檢舉過程中都是保密的這樣」
10:33 公:「對啊」
*滿10分鐘就斷線了@@
/希望能幫助到有需要的人們
作者: yuki0617 (糯米)   2017-01-07 11:40:00
推 之前才看到網路上流傳的實習大全很多人抱怨沒薪資自己的權益自己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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