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很多人因為曆年制與實年制的問題,也有人私信問我,所以寫下我自已的看法。
首先列出新舊制給假的規則
舊制
(0)到職後1年未滿者:0日。
(1)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
(2)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
(3)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
(4)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新制
(1)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2)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3)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4)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5)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6)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http://i.imgur.com/L2eYPq6.png
從上面那張圖來看(以2010/7/26到職日為例)
曆年制整個核心思想,就是除了第一年外,都是延遲給假的概念。
依上面的例子來看2010/7/26到職,按平均在職在2011給假3天,
2011整年度放的就是A欄的那3天,然後美其名"優於勞基法",
然後2012/1/1因為已滿1年才再給7天假(B+C)←但這7天原本在2011/7/26就該給的(A+B)。
→所以原本的4天(B欄)該在2011/7/26給的假被遞延到2012/1/1才給你。
若是你在未滿1年的情況下離職,拍謝!把假按比例扣回來,
但若你在給假日起,未在1年內把特休給休完,拍謝!那是你自家的事。←這是不公平的
地方
若是你在7/26~12/31間離職,
在曆年制公司,其實你可以再多請N(N>=7)天特休,因為照勞基法,7/26你本來就多了法定
的N(N>=7)天假,
例如你預定2011/8/1日離職,因為要離職的關係,你載該年度公司給的3天假已休完,
但其實你應該在2011/8/8離職才對,因為2011/7/26日起,你又多了法定的7天假,
但你可能會忽略或公司跟本就不讓你請(當然也不會換錢給你)←這是資工局不會主動告訴
你的權利
另一個爭議點,依本例在2016/7/26照勞基法已給假14天,但是按新法在2017年後應給假
15天,
公司可能會說新法實施前已完成給假,所以2017起不會讓你再多放1天。
那我問一個問題:
若是新人在2016/7/1到職,按舊制第0條(這條是我加上去了,但精神是對的),
在到職時就已給假0天,所以公司在2017不該給假,
但如果公司按新法在2017年給了這新人3天假,沒理由不按新法多補給新法差異的的1天假
。
→但這時若公司跟本不想給假,請人資到資工局的特休試算,
它會告訴你"最近一年度之特休日數有15天"←這應該是現階段大部分人應該爭取的
所以曆年制轉實年制的公司(今年會很多,因為滿半年就給3天假的關係),
只要按上表去分配(反正1個年度佔兩欄),然後拿給人資看,就不會被複雜的轉換讓人資給
忽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