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搬遷的年資假?

作者: EsquireJ (聽說幸福在山的另一邊)   2017-01-05 23:59:18
§20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
其餘勞工應依§16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17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勞動基準法第20條供您參考
另,可參考勞動部官網資訊:
有關年資認定、併計等之疑義?
http://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59/14716/
勞工之服務年資關係到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凡任職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的勞工,
只要經過一年就會產生年資的權利,包括特別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
均是年資衍生的勞工權利,
但在勞資爭議中,年資在認定、併計又產生多種疑義,
僅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規定,臚列於後:
● §10: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20: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 §57: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
及依§20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 §84-2: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 施行細則§5: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但特休、資遣費、退休金等,則在適法後才受到保障)。
另有其他特殊情況者,年資該如何認定併計為:
● 留職停薪:復職後前後年資應併計,但應扣除留職停薪之期間。
●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或普通傷病期間:應計算年資。
參考法源: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6.23台(83)勞動三字第39742號函。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6.14台(84)勞動三字第119983號函。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5.21台(85)勞動三字第116217號函。
※ 引述《RUNNY07 (未來。現在)》之銘言:
: 公司在105年六月搬地方,也重新換名稱,但老板都不變。
: 工作五年,已經可以有15天年假。
: 但今天領薪水告知,公司搬遷,年資照算,但年資假重新算。
: 等於15天全沒,而105年六月後請的年假,也需補回,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作者: RUNNY07 (未來。現在)   2017-01-06 01:07:00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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