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打算在明年的228四天連假放完後 也就是3/1離職
想問如果我提早20天寄信說要3/1離職
那我的薪水會計算到3/1嗎
我問過人資 說公司可能會提早讓人走 不會待到預告期滿
如果公司沒給足到3/1的薪水算違法吧?
還有特休問題 我問過人資 要一口氣連請七天假的話要逐級到董事長核可
他暗示我不要這樣請 因為可能無法過關
而且公司的特休無法換薪水
我上網查過勞基法 離職時特休沒休完 要員工舉證是自已想休而不能休
想問我連請七天特休應該是合法的吧?
還是要勞資雙方同意我才能連休七天?
除了保留信件證據還有什麼注意事項呢?
例如雇主可找藉口讓我待不到3/1之類的
希望有人能幫忙解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