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請問大家關於孕婦工時的問題
目前任職的公司在台北市
現在我懷孕大約20週
因為公司的型態
平均來說一個月一次會大加班
就是從正常上班時間早上九點
一直到隔天凌晨兩點到五點不等
公司有給加班費,雖然是按照勞保的1.66和1.33算法
但是是用底薪來算,也就是最低工資....
由於公司產業關係
這種加班狀況是無可避免
在之前有跟主管協調過
若是大加班那天
我無法再像之前跟其他同事一起大加班到幾點都無所謂
主管表示他也無可奈何,事情還是得做完
言下之意就是他不希望我在凌晨兩點就先行離開
原本想說就剩下幾次撐一下應該還可以
畢竟也不想造成主管和其他同事的麻煩
但是上次加班到凌晨回家之後,肚子下腹很不舒服
我就有點嚇到了
公司是小公司,若是去檢舉或投訴
怕是連之後的產假育嬰假等等的都沒有
加上目前年關將近,年終雖然不多但也不無小補
如果按照勞基法
第 49 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想問問有沒有人有跟我一樣的經驗?
或是可以提供給我一些想法?
或是跟勞工局申訴過的經驗可以跟我分享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