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提離職被洗臉還賠錢....

作者: blackkt (低調)   2016-11-10 22:49:03
※ 引述《shathy (怎麼說呢)》之銘言:
: 並且在離職書上的金額 他是全部的薪水都寫上去 10/1-11/9全都包含在內 但是扣違約金
: 一萬的行為是私下跟我算的 並沒有寫在切結書裡 而且薪水也是用現金算 在算薪水的現
: 場也只有我們兩人 不知道這樣沒有證據的情況下 這種檢舉是否會被受理呢....
: 而且也因為從沒檢舉過公司 所以也想請問各位版友一下 若檢舉有被受理 我是會需要跑
: 調解會還是法院什麼的嗎
: 前面打這麼多只問這幾個問題 對看到這邊的版友感到不好意思 也很感謝
: 也許一萬對許多版友來說根本不算什麼 只是小錢 可能就這樣算了
: 但資方的嘴臉還是讓我實在無法放下這件事 提離職要馬有尊嚴的照合約走 要馬委曲求全
: 只為不被扣錢 但被罵成這樣也被扣錢....主管還一副天大的恩惠的樣子....
: 我也知道自己當下實在太不聰明 自己能留的能做的都沒做到 如果真的沒辦法檢舉 或者
: 是這情況資方並沒有違法 只好當作繳學費 未來多注意
: 但如果有機會 還請版友如果有曾碰過相關情況 再提供一些意見
: 真的非常感謝....
針對違約金部分:
首先以你的職務內容根本沒有違約金問題
按現在法院實務上的判斷 容我節錄實際判決
<勞動基準法雖未限制或禁止於勞動契約為勞工最低服務
期間及其違約金之約定,但為保障勞工離職之自由權,
兼顧各行業特性之差異,並平衡雇主與勞工之權益,對
於其約定之效力,應依具體個案情形之不同而為判斷。
又最低服務期間之約定是否適法,應視其有無「必要性」
與「合理性」而定;所謂「必要性」,係指雇主有據
以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例如支出龐大費用培訓勞工
期待勞工成為企業活動不可或缺或難以替代之人;
所謂「合理性」,係指約定之最低服務期間應適當,此得
以雇主負擔之訓練成本、勞工所受訓練之價值、訓練期
間之長短等,為其審查基準。經查,本件被告係受僱擔
任助理動畫師(Assistant Animator),既從事助理工
作,難認須具備高度專門技術>
比照上述判決內容 跟安親班老師要違約金簡直是笑話
針對原PO的現況回應:
雖然你是收現金現場又沒人 但也不必擔心沒有證據
你只要檢舉下去 跟勞工局主張你沒有拿到全額薪資
不管你老闆親自或委託律師來調解
我想他們否認扣違約金的機率都很低
尤其是你老闆 他八成會理直氣壯的說
他按合約走扣違約金有何不可等等
我賭他會自認 沒腦的資方看太多了
所以不用過於擔心 去檢舉就對了~
作者: modester (萬物皆有名)   2016-11-11 00:01:00
推,如果資方沒有付出訓練的人事成本,要違約金不合理
作者: mason5888 (little R)   2016-11-11 14:49:00
檢舉+1
作者: wonder6253 (wonder6253)   2016-11-11 2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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