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到職,行政助理,公司有試用期3個月
開28000的薪資,說試用期因為訓練成本,只能給26000
在職兩個星期,感覺制度、工作內容及人員間有些狀況,不適合久待
例如只是單純行政助理,上班時間09:00~18:00,但上下班沒有打卡
到職第三天財務才進公司辦加保
超時工作沒有加班費...
總之兩個星期左右決定趁滿3個月前盡速離職
但公司每週五都有全體人員會議,通常在17:50才開始開...
因此會議結束也超過下班時間了...
唯一優點是10月25日和31日有放假...
原訂10月28日星期五就要口頭告知要離職
但開完會已經超過下班時間,又怕被拉住談話會再延長下班時間...
我選擇在10月31日星期一的18:00後寄了e-mail給幾位主管提出離職
儘管十分不認同許多工作內容,但只用了認為自己不適任這份職務的理由
隔天只有直屬小主管傳通訊軟體詢問原因,
而我也只說了自己認為不適合的地方
第三天11月2日,財務主管寄了e-mail如下:
報到時有報到手續,離職不用有離職手續嗎?
工作上有問題應是討論,而不是發個MAIL就沒事了。
下列為公司從業人員服務規程,你看過的,也簽字過的。
第二十一條:從業人員期滿離職或因故欲自請辭職時,
均不得請求發給資遣費或任何慰勞金,並應依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期間,
先行預告本公司。未依法預告或未辦妥離職手續,致使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我以勞基法未滿3個月並未規定須預告離職,且我仍以e-mail盡告知義務,
並加上幾條相關的條文後回覆mail
之後並沒有任何聯絡,那麼我自認就到此結束,等11月5日薪水匯入
然後一切並沒有這麼美好,一直到今天11月9日仍未入帳!!
甚至昨天又寫了一次mail想確認何時入帳,卻石沉大海...
其實本想好聚好散(?)
可是看來會去勞工局檢舉了...
想請教大家,是否在這過程我有違失的部分,導致可以這樣延誤我的薪資?
因為實在不想讓這兩星期的認真工作就這樣付諸流水...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