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勞基法一例一休懶人包

作者: gamer   2016-06-11 01:58:11
※ 引述《medama ( )》之銘言:
: 48是彈性工時
: 你這週上48小時 下週就只能上32小時
: 馬政府時期:休息日加班八小時 前兩小時加班費是1/3,後六小時加班費是2/3
: 蔡政府修法後:休息日加班八小時 工資加倍發給(即等於多給一天薪資)
: 假設某甲月薪3萬 某月其中兩天休息日加班8小時
補充說明一下。
  其實現行勞基法並沒有休息日的規定,僅有第36條中每七
日中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然後第39條雇主經徵得勞
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但是,由於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所以如果每天工作八小時,
一週只能工作五天,所以才會有多一天休假產生,換句話說,
如果有公司將工時平均分配至六天,是可以合法不需要給加班
費的。
但是雇主可以基於第30條第二項,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
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所以變成我每天都加班2小時,加班4天,每天扣下來的兩小時,
挪到第六天去,所以加班費是時薪*0.33*2*4。
  那更狠一點的,是用第30條第三項,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
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
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直接把加班換成排假給你,反正只
要兩個月排的假有到16天,就不用給任何的加班費,所以才會有
一堆月休4天,沒加班費的排休制工作。
  不過現行勞基法最超過的應該還是第30-1條第三項二週內至
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這條讓雇
主可以合法要求勞工連上12天班,才休兩天假。
作者: acidrain (一作品一本命推廣)   2016-06-11 08:48:00
第三十條真的是大漏洞...
作者: zero09107 (月影)   2016-06-11 14:31:00
法律都要修到幾乎0漏洞 不然鬼島慣老闆死命鑽
作者: untry (阿典)   2016-06-12 14:25:00
這明擺著是當年故意設的梗.嚴格說起來不是漏洞....這才是悲哀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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