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見新鮮的肝將要被騙進來目前任職的公司
加上這兩天談離職的過程不是很順利,
發個文做為參考同時希望能夠得到一些建議。
(標題心得但我挾帶了一個問題)
很抱歉不能現在直接公佈公司名稱,(還在離職被刁難的過程中)
等事情告一段落會回來補上的
文好像蠻長的,不好意思
若排版不佳造成閱讀不適請大家見諒QQ
公司組成大概是老闆-主管-員工約15人,主管負責了公司一切大大小小哩哩雜雜的事,
舉凡會計、薪資、業務、設計、企劃、文案、管理、執行基本上都是這一位主管負責。
我在104年6月初就職,前幾天正好滿一年,
因為公司今年年初發生的事情(稍後會補充)已經讓我決定今年走人,
但工作經歷不長的關係我好想享受一下請特休的爽感阿所以不爭氣的待滿一年了(喂)
於是在年資滿一年的隔天向主管詢問是否能請特休,
得到主管的回覆是:
「特休的話你滿一年之後還要再過52天才能休第一個特休喔,
你看嘛第一年特休有7天,
一年有365天,365除以7是52,這樣你了解嗎?
不是你說的滿一年就可以放七天唷,也就是你要到八月底才能請第一個特休假」
......蛤???
好吧就是不讓我請嗎,那我就辭職好了,
(本來也是想請個兩天特休就離職,五天送你!)
經過不斷查找法條並請做人資的朋友協助確認,
(等上班日我會再去電勞工局詢問)
滿一年的七天特休是可以在離職時要回來的,
於是在6/4下班前去信告知要離職,同時也明確寫了
「依規定期間於20日前預告雇主,同時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
特別休假為勞工因上一年度工作年資期滿的法定權利,
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這部分希望與兩位協議,
我將上班至6/21,6/22~6/30提請特別休假,共7天工作天。」
因為覺得要換成工資一定會被盧小小,而且順利的話可以不用被扣錢安心的出國玩又拿到
完整的月薪好像還不錯,嘛如果不接受的話我還是6/30離職,中間請兩天事假,再要求7
天特休換成工資....
就說我真是太 天 真 了 。
稍晚在等晚餐時就接到主管來電
主:我收到你的信了,但是特休不是那樣算的,我不能把假這樣算給你。
我:可是勞基法就寫這樣,我也詢問過很多人了,
特休反而不是像你說的今年才開始累積,那是我去年累積起來的假。
主:勞基法是勞基法沒錯,但他有一定的彈性給每間公司,
不然你去問哪間公司會這樣給假?(←開放舉手報數)
我:呃法條寫在那邊你跟我說勞基法對你有彈性...?
主:反正你也是要辭職嘛,我也不想跟你吵這特休假,你日期就到今天就好,
你做到今天就是了。
我:你的意思是我星期一不用去了?
主:對。
我:呃那這樣的話變成是你們資遣我,是要支付我資遣費的喔。
(↑我這邊說法不確定是不是完全正確,
應該是要要求給付到原預定離職日的薪資? 或是這樣的確也算是資遣?
希望有人能幫忙解惑)
主:哦?所以現在變成是我們的問題了?
後來我聽不下去加上意識到自己沒錄音就說我星期一再去公司跟你當面討論。
主:但我不確定星期一會不會進公司耶
呵
說實話我現在蠻挫的(生性臭俗辣),
深怕當面討論的時候被主管及老闆一兇就會嚇的哭出來,
主管總是認為在他腦內理解的內容才是正確的,
就算客觀來說他理解的不對,對他而言那還是對的!
而我們的理解就是邏輯不對,講不通!
想了解一下有看到這邊的板友們,
目前我提出的要求以及對應法條應該都是正確無誤的吧...?
如果主管或老闆無理取鬧不認帳的話我該繼續提出什麼東西才能站的住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