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非自願離職問題

作者: kurapica1021 (疾風之狼)   2016-05-20 10:55:04
※ 引述《he1043 (*雪*)》之銘言:
: 目前公司碰到一些狀況
: 目前是停工狀態
: 人事主管宣佈是組長以上需正常上班
: 其他人配合各單位主管
: 而我們整個部門被要求正常上下班
: 當初停工宣佈的是
: 停工時期領基本薪資20100
: 然後期間不扣特休這樣
: 這個狀況當初是說到5月底
: 但目前聽說會更久
: 我們被要求正常上下班
: 但因為內部停工的關係
: 我們每天真的是被迫來公司「發呆」
: 但請假卻也要照一般該請特休就特休
: 想詢問這個部份是合理的嗎?
: 另外想知道如果這樣
: 因為薪水部份及公司停工問題而想離開
: 能算是非自願性離職嗎?
我剛有幫你找了一下
做個簡單的整理,希望你看得懂
第一,你要先回去找一下你的勞動契約
因為你如果要行使勞基法第14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的權利
第五項-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第六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利之虞者
要你回去翻勞動契約,是要你回去看你一開始契約的薪資有多少
因為依據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反過來解釋就是
你現在老闆減薪,必須要依照勞基法21條規定,[工資]由雙方議定之,也就是說,
他不能不經過你同意就片面的調整你的薪水
所以你就可以引用第十四條第五項或第六項的規定,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或是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利之虞者(也就說你因薪水減少造成權利受損)
重點來了,前面你看不懂就算了,後面你一定要看得懂
在減薪的這段期間,你可以依第二十一條,十四條,的規定要求公司不得
沒有與你議定就私自減薪,你可以要求他補足工資,也就是原本勞動契約的薪水
而且可以跟他解約,他不能留人(這句其實是廢話,你想離職,
不管什麼原因對方都不能留你)
如果他不給你補足薪水
你可以去縣市政府申請勞資仲裁
但依照第十八條(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第一項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資遣費是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第十六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由於你不是被雇主資遣,所以你不會有資遣費
也不會有非自願離職書的情況
所以,你還是乖乖地的裝飾物好了
其實也沒不好啊。爽爽的,每天不用做事就可以領兩萬一,這段期間還能看看書,
用手機上網
你沒事,說明了,大家也都沒事
所以你看書不會被釘
被釘了
你還可以回[那不然你找事情給我做啊!]
然後你就會跑去掃地,澆花,倒垃圾了
作者: he1043 (*雪*)   2016-05-20 12:20:00
哈哈哈感謝k大詳細解答!目前是真的沒事大家看影片的看影片只是覺得被綁在公司整個很oo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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