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禁止競業修法適用時間點問題?

作者: LeBronZeus (喇叭宙斯=籃球宙斯)   2016-03-14 18:44:09
勞基法9-1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但這是去年12月修法通過的。
假設我去年9月簽了明顯未符合上述規定的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那這個約定到底是否有效? 因是在修法前約定,所以我不確定,
請各位大大解惑,感恩!
作者: Destinysin (Nikita)   2016-03-14 18:45:00
我也有相同疑問!
作者: cd20cd20 (林小Lin)   2016-03-14 19:03:00
打1999他會幫你轉去相關單位可以問
作者: bettyshinn (跟寶寶說再見)   2016-03-14 19:17:00
你是哪種類型的工作實務上 一般員工能被公司真的告輸的非常少!
作者: amudi (阿姆迪)   2016-03-14 21:12:00
樓上 不懂 意思就是員工勝訴機率大?
作者: taroro (主購不是賣家 ok?)   2016-03-14 22:07:00
對 因為通常會因為不對等而沒法贏
作者: navybluer (~"~)   2016-03-15 10:12:00
基本上沒有合理津貼 公司都告不贏,也就是說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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