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急!被資遣理由與非自願離職証明不符

作者: kaki0919 (阿宅)   2015-08-09 01:44:15
最近小弟也遇到這種事.和大大分享一下狀況.
你已經滿一年,因此假設7/22公司於當日做了通報,那鐵定是以20日
來計算.也就是如你所說的8/10.
你最快8/10可以去申請失業給付.
但看起來公司為了省錢(六日和星期一),因此才會請你8/7(五)走
因此,倘諾你要婊公司.你只要收到8月份薪水後去申訴少發了3日薪水,這一定能成案.
假設你在8月份能找到新工作,那你如果可以安排8/25後上班.
那你可以領到第一個月的失業給付和提早就職獎金(剩餘5個月總金額的一半).
離職原因部分
開立了第五款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我也是被開了這條.XD
就業服務處是教我請公司另外在開立"公司服務證明"
服務證明上,也只會寫你的到職和離職日及職位.其他完全不會寫.
前幾星期,我收到相關證明.
證明上的確不會寫你離職的原因.
新工作會不會知道你是被資遣?
只要你不說,沒人會知道.
但你得先想好一套待業時間的說法
※ 引述《apple61719 (Rabbit)》之銘言:
: 如題,
: 上個月22號老闆以line告知我請我做到七月底,
: 但是我已經在這間公司待了一年又一個月,
: 所以理應要有二十天的預告時間,於是我跟老闆要求要做到八月十號,老闆也同意了
: 但是老闆娘知情後,發了訊息來給我說要改成八月七號(不到勞基法預告時間20天)
: 這就算了,我想說差三天就不跟他計較.....
: 一直到今天八月七號最後一天,我發現他開的非自願離職證明與當初老闆請我離職的理由
: 不同....當初是以因業務調整,找不到適當工作為由請我離職
: 非自願離職證明應該要寫第十一條第四款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但是老闆娘卻開立了第五款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請問這樣對我以後找工作會很不利嗎?
: 打電話到勞保局去,那邊的人跟我說如果不符合事實就只能去申訴,
: 但是依照以往前同事去申訴的結果老闆態度都是很強硬
: 所以這次我才想能軟就軟別硬碰硬.....
: 請問有沒有人可以幫我解答呢? 謝謝大家!
作者: ADAM01 (亞當)   2015-08-09 09:50:00
我在面談時多半問到怎麼會換工作時,會老實說被資遣,畢竟這種事有時候是公司問題有時候也可能是自己問題很難說的正確~但是我會表明自己是有能力可以擔任職務。想到要圓謊的話後面也挺麻煩的...想想被資遣有時候不是公司和自己雙方當事人怎麼說要能相信也很難定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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