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非自願離職證明

作者: FECer (阿賢)   2015-07-12 04:19:28
請問
本身的狀況也是跟2012年的原PO類似
當初有簽一份不定期契約
不過這份工作是時薪制的 還有這個方法也適用現在2015年的法規嗎?
再請問一下7/8早上收到小姐口頭通知說我只能做到7/22
當天也簽一份http://imgur.com/oJFU40H 勞健保的
雖然抬頭是勞健保的 可是內文是否會影響到申請非自願證明?
一併附上當初簽訂的契約 http://imgur.com/YHiaZRz
※ 引述《maosun (mao)》之銘言:
: 1.因為是主管提出,不是你朋友主動提出,所以算是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 而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除非有以下五種狀況,不然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 一、歇業或轉讓時。
: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且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必須發給資遣費。
: 換句話說,除非雇主能舉證你朋友確實有不能勝任工作的狀況,不然不可以
: 請他走路。就算能提出,也必須付給資遣費。
: *資遣費算法: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金額為 [2 + (5/12)] x 0.5 x 平均工資
: 2.接下來看預告期間,依勞基法第16條:雇主須於20天前提出預告
: 也就是雇主在今天(4/11)提出,那你朋友的最後工作日的確是在4/30沒錯
: 但這20天仍須支薪,且每星期有兩天帶薪的謀職假(同條)
: 3.所謂的非自願離職證明,就是在離職證明中註記離職原因為勞基法第11條
: 總結來說,你朋友現在要做的事情如下:
: 1.和主管確認是不是要資遣他? 用哪一條法條資遣? 會不會給資遣費?
: 2.會不會開非自願離職證明(也就是上面會寫勞基法11條第X款的離職證明書)
: 3.千萬不要簽主動離職書
: 4.如果主管(或公司)在紅字部分有任何一點沒做到,立刻找勞工局檢舉
: 當然,訴諸法律是最後手段,如果能和公司協商出一個雙方滿意的條件,也無不可。
: 不過記得要白紙黑字寫下來以保障雙方的權益就是了
作者: avip   2015-07-12 07:12:00
勞基法只認有無契約來認定僱傭關係,無全職或時薪制的差別
作者: decvra (咻~碰亮ToT)   2015-07-13 02:27:00
我之前有寫過文,可以去看一下。簡單的回覆你,@派遣契約簽派遣都會有一份資料,一般來說上面會註明派遣期間(EX:3個月6個月不等)上面也都會載明不得向派遣公司要求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但你的沒有結束日期,要去問一下。還有就是要你那張是自願離職,先不要簽。啊~發現你簽了@@!簽了基本上定案了。
作者: FECer (阿賢)   2015-07-13 12:10:00
這不是只有勞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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