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沒辦離職手續不給薪水

作者: hagi13 (shirley)   2014-06-30 21:31:18
※ 引述《hagi13 (shirley)》之銘言:
: 原定7/1離職
: 但6/28因為受不了主管無故謾罵 6/28當天就沒去了
: 人資打電話來說沒辦離職手續就不發薪水
: 但問題是我才到職2個月 之前已經口頭提離職2次
: 還有一次是離職單寫了但又被退回來
: 請問這樣我直接走他們可以不發薪嗎?
感謝f123487811 (壞布丁)的來信,
深感助益良多 依要求轉貼於板上
以下原文f123487811(壞布丁)
依照勞基法第16條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你到職2個月不需要預先告知
但是若因你離職而公司有所損失
可以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員工若要離職一般習慣將工作內容包含財產列印成冊
逐一交接給下一位同仁
如此可保護自己免於被公司求償
而你只是口頭交接,我猜你應該沒有進行書面交接事宜
若是如此恐怕會有事後被公司控告的機會
至於公司說不寫離職單就不給薪水的問題
勞基法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因此你公司明顯違法
若公司真的不給你薪水
你可申請調解委員會
進而向公司主張你的權益
但記得法律有30天除斥期,妳須在30天內寄出存證信函以作為意思表示的證據
勞資糾紛的問題太多,暫時先跟你說這些
若有疑問再問我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4-06-30 21:34:00
頗哈 那你也要證明在你上班之前有財產名冊給你阿一般公司不就是丟個空座位給你 哪來什麼財產??
作者: myaku524 (myaku524)   2014-06-30 21:54:00
財產應該是指公司發的公用物品吧比如業務有配筆電或公用手機的,那就算財產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4-06-30 22:33:00
樓上你說得這些東西都有紀錄可以查吧 很難自己凹下來
作者: myaku524 (myaku524)   2014-06-30 22:37:00
所以要交接啊,不然公司會誣告你A東西一般來說,離職寫完交接清單,我一定給主管和交接人簽名讓他們當場確認無誤,也簽名了,再離職,會比較保險
作者: gamer   2014-06-30 22:43:00
偷竊是刑訴,公司如果沒有證據告你,你可以反告誣告。誣告是有刑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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