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一路走來愈來愈迷惘

作者: 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   2019-01-28 22:23:42
2019年是我在社政單位服務的第11年,過去都是在社會救助單位
今年開始轉職進行身心障礙服務,看到這篇文章以及推文
想分享些自己的想法與心路轉折...
依法行政是公務員的核心精神與價值,即使是在社會工作倫理兩難議題之中
除了案主生命受到脅迫必須先處置以外,倫理抉擇仍然是法令大於個人價值
我只是想分享,有時候議員跟長官壓力並不是全然不對
今天我們要去思考的是「這個申請案是否合法?這案件是否有幫忙的必要?」
民眾找民意代表求助,然後民意代表向機關進行請託,這都是民主法令所賦予的基本權利
這些所謂請託關說並不等於「機關必須放水」,這兩件事情其實必須要分開去看
過於鐵面無私的價值觀有時候並無法解決問題,只會讓緊張的關係持續上演
今天接到民意代表的請託案件,就依審理規定,然後在維持公平正義的情況下審查~
接到案件後,先跟民眾回覆說某某民意代表很關心您,我們會儘快處理
審查後如果符合補助或審查規定,那就是協助到一個需要被協助的人
如果審查後無法核給補助,就請府會聯絡人或是單位主管跟民意代表說明原委
解釋法令依據、說明民眾哪邊不符合規定,同時也協助提供其他協助方案
這樣的處理方式既給民意代表臺階下,也不會違背依法行政原則
民意代表的請託並不代表請你放水,而是民主公民權利的展現
我工作這麼多年,並沒有遇過強行要求我們核發「不該給」的補助
多數民意代表只要民眾有接收到他轉介的案子正在被關心,通常就足夠了...
而我們自己的心境與核心價值
應該放在是否無論個案來源為民眾陳情、民代關心、社福機構轉介或是民眾自行求助
都能夠在相同的服務基準上給予審查與協助?而不會因為個案來源的不同
先入為主的給予刻板印象甚至是不同的審查結果?
我想這樣的狀況不是一位社工所應該有的心態以及被樂見的...
文章最後分享一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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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老人福利機構違反了某項規定,主管機關的承辦人決定進行裁罰
這承辦人相當的氣憤,因為這機構屢勸不聽,所以承辦人決定進行高額度的裁罰..
但這承辦人簽了很多次,卻總是無法簽出定案結果,各級主管都希望承辦人再想想
而不同的民意代表也在簽核期間陸續向機關了解這案子的處理情形跟進度
說是施壓也好,說是溝通關說也罷,一時間長官、民代的壓力都在承辦人身上
最終經歷了個把月,這機構確實被罰款了,但裁罰額度並沒有想像中的高~
這承辦人在得知裁罰結果後相當的生氣,認為民意代表根本在刻意關說
認為單位首長沒有Guts,主管沒有肩膀,根本不該這樣縱容..應該要重罰之類的...
不久後,這業務科的主管準備退休了,他在某個空檔跟管機構的承辦人們分享著~
有的時候,我們認為每件事情都要鐵面無私,都要秉公辦理,都要罰好罰滿
但法令賦予我們裁量權,就是期待我們能夠仔細的思考後再下決定
今天一個社福機構沒有做好,因為講不聽,所以我們裁罰它10萬元
但你可以換個角度想想,今天一個爛到不行,屢勸不聽根本就該解散的機構
會在你罰款之後從此改過自新嗎?會因為被罰款之後就痛哭流涕的改變嗎?
會不會因為你罰他10萬元,它就把這10萬元轉嫁在員工?轉嫁在個案服務品質身上?
結果反而造成你裁罰確實吐了一口氣,但實際受影響的卻是無辜的受服務者?
我們確實該依法進行裁罰,但裁罰的方式跟方法應該是有討論空間的
每個案子都罰到最高,機構跟主管機關就越沒有互信基礎,
這樣的最終結果會是我們所期待跟需要的嗎?
如果我們能夠經過溝通跟討論,在法令前提下進行都能接受的裁罰
同時強化輔導力道以及協助維繫服務個案權益,這樣是否有機會達成三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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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這故事並不是要提倡跟裁罰之前要先「喬」過,而是期待藉由這故事跟大家分享
公平正義的呈現方式相當多元,極度的鐵面無私不見得能解決問題
處事圓融、過程合法、多為個案想、重溝通、給臺階、合情合理合法都是手段
公正的確保每個接受服務的個案都能獲得相同與等值的服務,似乎才是我們必須追求的...
※ 引述《ttyeden (ttyeden)》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一路走來愈來愈迷惘
: 時間: Mon Jan 28 11:15:55 2019
:
: 小弟目前是在政府單位的社會行政人員
: 剛開始願意投入這個領域是覺得能夠幫助弱勢族群
: 畢竟自身也是在刻苦的環境中長大
: 但是在實際上的工作環境中
: 面臨各種議員或長官的壓力
: 福利的給予不見得是那種真正需要的人
: 反而常常是各種敢吵敢鬧敢去攀關係的人
: 而根本沒有時間去發掘真正需要幫助的人
: 而感到有點迷惘
: 想要請教板上的大大們
: 是如何調適自己的心情與矛盾的
:
作者: Shilinchild (我讀國小我好棒)   2019-01-28 23:05:00
那如果是裁量權收縮至零的情況下,是不是也要審酌個案事實認定資格的給予?
作者: 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   2019-01-29 00:10:00
沒有裁量權的案子,仍然可以在服務過程中找尋平衡點建議不要先入為主的排斥這類型的個案
作者: wenini (不想背負別人的情緒)   2019-01-29 07:29:00
我無法接受這種說法,只要裁罰是基於法令基礎上進行的,那當然就可以罰,因為本末倒置的擔心開罰後讓個案/社工受影響那就是要另外加以輔導協助改善並監督,這才是主管機關的責任,而不是擔心一堆就把最基本的法擱置了,那對機構來說,就是不管我怎麼擺爛只要搬出服務對象在前面擋就不需要扛起責任。 我非常難認同這說法難道罰款後不會有其他輔導改善的措施嗎
作者: mengjertsai   2019-01-29 09:57:00
聽起來有點像是政府不重罰企業因為怕影響員工
作者: dusted (dusted !!!!!!!)   2019-01-29 11:59:00
裁量裁罰減低,是否影響機構改善意願和速度?看起來您認為機構是不能而非不願?若不願的成分較高,裁罰應較嚴厲才是
作者: ss8901280170 (Smile)   2019-01-29 12:48:00
這個跟機構說「你們不回捐服務對象就好可憐,機構可能也會倒掉,所以必須回捐」,有差嗎?
作者: 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   2019-01-29 13:10:00
我沒有說不該罰啊,怎麼會被斷章取義成這樣呢?還扯到回捐?是我文筆有問題還是你們閱讀有問題?
作者: bonnie1170 (bonnie1170)   2019-01-29 13:32:00
純推謝謝你這十一年對於弱勢族群的服務
作者: wenini (不想背負別人的情緒)   2019-01-29 20:40:00
我也不懂是你文筆有問題還是我理解能力有問題,我真心不懂為什麼一個爛到不行,屢勸不聽,根本就該解散的機構,還需要因為顧慮個案/社工、政府機構信任關係受影響而降低裁罰,難道降低裁罰之後,機構就會非常信任政府、政府也非常信任機構定會痛改前非、提升品質,不只個案/社工都不再受影響,信任關係跟服務品質都一起提升了?那當初承辦人員真的沒必要屢勸機構,直接用這個利器不是更好嗎?我是真心不懂還有另一個疑問是,主管在簽核過程一直要承辦再想想的原因是什麼?難道主管無法從平時承辦人員的工作狀態去了解承辦因對方屢勸不聽而無法可走的無奈與責任感嗎?難道這是承辦人員一時火大衝動,而非仔細思考後的決定嗎?
作者: hotdog168 (XXWW)   2019-01-29 21:49:00
不認同+1,應該重罰就該重罰
作者: ISRAFFL (86魔人)   2019-01-30 13:21:00
推一個,不是說不應該依法行政不應該重罰,而是,在裁罰時除了"伸張正義"之外,我們要思考的應該是"為什麼要重罰",以及"重罰是否能達到目的"?以故事來說,我們的目的是罰給它倒嗎?或者是希望透過裁罰讓機構改善?如果是前者那當然是罰好罰滿讓他關門倒閉,但若是後者,則是需要思考怎麼樣才能在裁罰之下又讓機構願意(因為不想再被罰)改善,至於怎麼樣讓機構乖乖改善,則得仰賴後續的監督輔導,上面所提到的剝削社工與案主等,在適當的監督下是不應該發生的...當然我們都知道"合適的監督"是理想,但若要回到現實面,那麼另一個現實面則是如果這個機構重罰之下真的不做了,或是做不下去了,其實不見得找得到願意接手的機構,找到接手機構前的空窗期該怎麼處理?新機構要多久才能上手?都是個問題;該罰則罰該換則換,但故事中的機構是"屢勸不聽"而非"屢罰不改",我想最後也是基於這點在期待三贏的情況下才選擇罰但不重罰,可若是"屢罰不改"我想處理上應該就會是抱著換人做的準備直接重罰了社會工作是跟人的工作,以及跟系統的工作,而不是非黑即
作者: 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   2019-01-30 19:11:00
樓上清楚表達我希望呈現的內容以及真意,謝謝您的補充說明
作者: ainooto (自閉兒)   2019-02-09 13:18:00
對於為議員民代做面子,我不能接受,像「插隊」成功只會養出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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