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中低收入戶相關問題

作者: aglovesu (南京東路房屋出租)   2017-05-06 08:52:01
首先第一個問題要問,你是哪一個縣?
因為單純以基隆和台北市審查就差很多
基隆很多東西都從嚴審查,台北市相對寬
每個縣市對模糊的法律定義有各自的解讀
※ 引述《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之銘言:
: ※ 引述《flover (拉哩拉扎)》之銘言:
: : 但是就算沒有報撫養,他們在申請中低收入戶還是有把我和姊姊算進去啊...
所有東西都要回歸法條
依照社會救助法
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
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前項之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但情形特殊,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
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
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前項第九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處理原則,並報中央主管機
關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第三項第四款及第九款未履行
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作者: flover (拉哩拉扎)   2017-05-08 13:38:00
謝謝A大的幫忙~我們是在南投縣政府~未來我會以您提供的方向去做準備及找尋需要的法條~謝謝您耐心地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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