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找不到正確的回應,想試問是否有過去經驗的大大們可以協助幫忙
父母親在102年就已經離婚了,姊姊在兩年前已經出嫁
父親在去年七月發生急性腦中風以後,至今沒有意識
醫藥費就落在我和姊姊的身上,在去年有詢問過1957
根據他們所提供的訊息我們有去申請一些補助款
但中低收入戶就一直是我們最困難的部分
第一,縣政府一直無法確實告知我們,母親、姊夫到底要不要算在具備工作能力之中
一開始跟我們說要,後來又跟我們說不用
我們提出的質疑是,父母他們已經離婚了,且在離婚前分居很多年了
(更何況他們是法院訴請離婚,不是很好的離婚收場)
這樣的人力原因讓我們第一次申請中低退件
第二次被退件的原因是因為,姊姊和姊夫夫妻共同報稅
有把父親報撫養,因此解套方式就是:去把撫養那筆稅金繳清就可以
問題來了,那麼在下次我們要幫爸爸申請中低收入戶,
到底工作人力他們又要怎麼界定了?每次詢問該縣市政府沒有辦法給一個確認
在往來之間時間的拖延真的影響醫藥費用很多
(目前父親的戶籍是跟我再一起,沒有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