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加班當奉獻沒給加班費家扶基金會挨罰16萬

作者: a761223 (芬檸)   2017-04-06 22:12:48
判決書原文:https://goo.gl/0rEhX2
有一段文字個人認為非常重要:
「依勞動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同)79年9月21日(79)台勞動二字第22155
號、95年7月17日勞動2字第0950031781號98年5月1日勞動2字第0980011211號函釋規定內
容,雇主於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不得要求勞工一次性向後拋棄加班工資請求權,抑或優
先以勞工加班補休作為原則,即便勞工已表示同意,其協商約定應屬無效。
倘雇主欲施行加班補休制度,僅得於勞工於每次加班事實發生後,與員工進行協商或予以
自行選擇補休。惟該同意行為僅能針對個別加班事實為補休之同意,而不可擴及於往後尚
未發生之加班事實,始為適法。」
又98年5月1日函釋內容為:
「延長工時工資請求權勞雇雙方不得約定於事前拋棄;故凡雇主要求勞工或縱經勞工同意
,於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延長工資之請求權,均屬無效。至勞工延長工作
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固為法所不禁,惟上開權利之拋
棄,應由個別勞工為之。」
簡單來說,雇主於事前請勞工簽「補休優先同意書」、「自願放棄加班費同意書」,
皆屬違法,勞工即使簽了,協商約定也是無效的。
至於連同意書都沒簽,一開始就憑雇主單方面說加班只能補休的,更是違法中的違法。
請大家務必記得,不要再被呼攏了!
作者: douwei ()()   2017-04-06 23:06:00
推實用判例
作者: ligonsa (li-kong-sia?)   2017-04-06 23:17:00
大推!
作者: kilen520 (每天都是新挑戰)   2017-04-07 00:38:00
其實法規早就訂了,組織是透過資訊系統來管理差勤的也只要請電腦公司增加些選項,真的不是什麼困難的事情,但長期忽視勞動法規以至於二度遭罰,判決書也寫到提到此點...這到底該怪誰呢?
作者: selfneglect (貓肥家潤)   2017-04-07 13:55:00
現在都嘛加班單直接印補休or加班費,然後主管口頭提醒單位無加班費成本...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7-06-24 23:08:00
這個還有上訴一次,還是輸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