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同梯一直請假

作者: spring0302 (拉丁)   2016-06-22 10:04:34
※ 引述《joeker (4X喵我是你的肉便器!!)》之銘言:
: 代po
: 同梯兩個人A和B基本上工作是一摸一樣的,也可以在有請假時互為職務代理人。但自從B
: 出輕微車禍後,固定每周五請整天回家複診,每週一也請整天復健。基本上是做三休四日
: 的節奏。 從到單位到現在包感冒含病假(病假一定一次請一個禮拜)林林總總已經要邁向5
: 0天了。 同梯A早就從幹翻天到現在無奈接手兩人份工作,想請問要怎麼幫A避免被這種職
: 場霸凌?
: ps:單位管理人雖有想解決這件事,但同梯B都一直找父母打悲情牌。最後也都無聲無息。
http://tinyurl.com/2fwbtn4 替代役請假規則
第三條
替代役役男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經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者,酌予
核給病假,一次不得超過三十日。服勤單位於必要時,得將其送至指定之
醫院複診,再核予指定處所內適當之休養方式及天數。
http://tinyurl.com/ze4pwu8 加強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請(放)假之管控案。
﹙3﹚有關替代役役男請病假之管控措施:
1、替代役役男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而請病假,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服
勤單位須審酌役男檢具之合法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及病況,經審酌確實須住院或
門診治療者,再核予適當病假天數(時數),避免浮濫。
2、役男因生病需就醫治療者,以至服勤單位附近地區合法醫療院所就醫治療為原則,病
情特殊者,再依實際情況至相關適合醫院就醫治療。
3、役男因病需休養者,除生活無法自理或病情嚴重者外,以指定役男在服勤單位(處所
)或住宿地點休養為原則。
4、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處所)請病假累計超過三十日者,服勤單位(處所)
應即將役男歷次病假單等資料影本,報送需用機關,需用機關得利用定期或不定期督訪
所屬服勤單位(處所)時,實地瞭解役男請病假之實際情況,以期作必要之管控。
﹙4﹚替代役役男之放假方式,得依服勤單位之勤務性質,採例假日、輪休或積假方式為
之。惟為有效人員管控,有關役男放假(積假)日數,一次最長以不超過10日(含放假、補
放假及榮譽假等)為原則。至於離外島及海外服勤役男之放假日數依該管需用機關之規定
辦理。﹙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役署管字第0九五000二0七八號函。﹚
從現有法規其實可以看出對役男還滿不利的,其實不是想爽請就請
作者: deepwoody (快回火星吧)   2016-06-22 11:42:00
幫忙翻譯: 軍公教利益>>>>>>>>>>醫療專業偉災 中華民國藐視醫療專業還有剝奪人權 役男們還要盡心盡力嗎XDDDD千萬要推託閃躲飄啊醫生都開證明書了 他們軍公教有能力審查喔真的要病死了 根據法規也可以凹你上班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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