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二審法官問殺鐵警原因 兇嫌嚷:自己中邪

作者: kfcpkcpc (追風者)   2020-05-26 13:50:12
二審法官問殺鐵警原因 兇嫌嚷:自己中邪、跟陰的有關
鐵路警察李承翰的父母親(圖中)在開庭後低調離開法院,不願接受媒體訪問。(記者王
俊忠攝)
2020-05-25 18:29:36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2019年7月涉持刀刺死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的鄭姓男子,因被
嘉義地院合議庭認定罹患思覺失調症、無辨識行為違法能力,在今年4月底判決無罪,引
發社會軒然大波。後來上訴移審台南高分院後,法官裁定收押鄭男。今天下午,南高院對
鄭姓凶嫌開第1次準備程序庭。
對於被控涉持刀刺死李姓員警一案,鄭嫌當庭點頭,表示知道與承認。
二審受命法官陳珍如詢問鄭嫌「在案發後為何說持刀刺向警察是要警示一下?既然要搞,
就搞大一點,他寧願死,如果沒有政府,就不把你當作警察」,這些話是什麼意思?鄭男
一度回說無法回答,並說自己當時是中邪了、跟陰的有關,覺得當時警察是被人利用來對
付他。
二審檢察官林志峯主張上訴理由,是一審委託榮總嘉義分院沈姓醫師的精神鑑定報告不盡
周延與專業,爭執此報告的證明力;受害人家屬委任律師林國明也說,此鑑定報告有瑕疵
,與檢方都力主再送鑑定的必要性。
林志峯指沈醫師自己說沒看案卷、只憑記憶印象,利用幾天到消費者眾多、吵嘈的速食店
以筆電寫下鑑定報告,令人匪夷所思,如此鑑定報告不夠專業;其次是一審鑑定未鑑別出
兇嫌是否有反社會人格?沈醫師說鄭嫌智商只有76,這低下的智商如何做配電工作?檢方
認為兇嫌殺人行為時仍有辨識能力,建議對兇嫌再做精神鑑定;第三是需再傳訊鄭嫌的老
闆。
對於檢方要求再鑑定,鄭嫌委任律師主張沒有必要、認為再做精神鑑定沒有法源依據;一
審鑑定也未做反社會人格的鑑別,沈醫師是到速食店加班完成鑑定報告;之前一審已訊問
過鄭嫌的老闆,辯方反對檢方要求。
法官詢問再做精神、反社會人格鑑定、傳訊兇嫌老闆的需要性?檢方與受害人家屬律師都
說將再具狀陳述理由。法官也對原、被告是否商談和解及對兇嫌是否裁定監護都提出看法
,但今天準備庭尚無具體決定,最後諭知6月15日下午第2次開庭。
https://news.ltn.com.tw/news/Tainan/breakingnews/3176908
作者: pf775 (pf775)   2020-05-26 16:22:00
可教化+1
作者: a88152660 (Erictseng)   2020-05-26 17:02:00
記者是不是騙人不識字看不懂判決書啊 對判決有意見可以據理力爭 但拿偏頗資訊出來誤導人實在不可取
作者: hicker (救護車專載笑到腹肌抽筋)   2020-05-26 18:48:00
判決書 或說是法院文件 有時真的是寫到變成有字天書....文章落落長 繁字贅語滿滿是 都找不到重點在哪....其實一般公文有時也會有這樣狀況..簡單扼要講重點會很難??
作者: gigihh   2020-05-26 19:14:00
不判死刑至少也要關10年以上才合理,給無期也好,無期徒刑想假釋沒那麼容易,要滿25年才可提出申請,25年是什麼概念?若以現在的小孩都有接受藥治原教育來算,假設兩歲開始讀幼兒園,四年後小學六年、國高中各三年、大學四年碩士二年,到這邊也才22年而已,換句話說從進去關到有機會出來孩子博士都畢業了,如果25年還沒辦法矯正的話那表示監獄根本沒有達到效果況且25年還只是基本條件之一,如果在獄中經常違規的也無法申請,申請了通常不會第一次就准,被駁回還要隔幾個月才可第二次申請,之前看過好像是四個月,詳細要再查幼稚園
作者: a88152660 (Erictseng)   2020-05-26 19:49:00
本案的判決書是很長沒錯啦 但這是為了檢視證人證物和被告陳述是否一致 看完你會發現被告已經深陷妄想之中這不只是被告自己陳述而已 當天跟被告接觸過的人的陳述也都符合 這些人跟被告可沒有甚麼利害關係還有被告智商低下 問題是不代表其謀生能力會有問題 而是邏輯錯亂還有對壓力的應對不佳 檢察官只是拿他說服不了一審法官的論點複製貼上而已判決書講重點就是被告喪失辨識能力 控制能力有所減損依刑法19之1不罰 因此無罪 但去掉前面思考的過程 大眾沒辦法理解 直接就講法官恐龍
作者: gigihh   2020-05-26 20:16:00
這條法應該要修了,即使精神障礙,但殺人絕非普通人願意做且想做的事情,即使精神障礙還是應該為行為負責這條法應該是從民國18年制定現行刑法原版<就有類似規定,只是原始條文稱為心神喪失
作者: horse2819 (風要飛翔)   2020-05-26 21:18:00
重大刑案真的不該用精神有問題來減刑... 死的人真的有夠衰小
作者: ultratimes   2020-05-26 21:24:00
法律本來就不是幫被害者復仇的工具法律是"國家"向"加害者"追究,嚴格說來和被害者無關除了少數"告訴乃論"型的犯罪,才和被害者有關警察被殺,國家追究,是因為國家少了一個國民而向加害者追究,而不是因為這個人本身向加害者追究簡單來說 國家是在為自己追究責任,而非被害者
作者: gigihh   2020-05-26 21:43:00
不管被害者是什麼身份,殺了人本來就要負責任啊!就算是精神有問題,當下自己不知道自己做了什麼事,那難道不該透過判刑來教育當事人你做錯事了嗎?不然這個人永遠也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作者: hicker (救護車專載笑到腹肌抽筋)   2020-05-26 21:51:00
大濕這番言論....被盜帳號?? (揉眼睛)
作者: a88152660 (Erictseng)   2020-05-26 22:19:00
所以不是判了法律允許最高五年的強制治療了嗎
作者: gigihh   2020-05-26 22:25:00
但是以他的狀況很明顯五年是不可能改善嘉基都表示了這是慢性病,要一直服藥,只要停藥就會開始惡化,若要從更根本的心理或生理治療有可能五年也不構但如果用最低刑度,假設是10年,在這10年中如果有好好接受心理治療搭配藥物,顯然效果可以比只有五年治療還好一些
作者: a88152660 (Erictseng)   2020-05-26 22:36:00
這就要問立法院裡的代議士看要怎麼辦啊
作者: Littlechozy (キミに100%)   2020-05-26 22:38:00
那也得監獄有精神醫療資源,但這都不是法官該考量的
作者: navyMusician (軍樂士)   2020-05-27 00:54:00
就關一輩子啊不然咧 他的病難道是鐵警造成的鐵警被殺活該是不是自己控制不了自己 那麼把他強制永久隔離剛好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