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傑2020年5月5日 下午6:13
就在上週台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終於傳來好消息:台鐵產業工會有二十名會員提出訴訟要 求退出企業工會,返還約三個月左右的工會費金額,這兩年多經歷一審敗訴、再上訴二審 勞動法庭,終於在這次獲得有利判決:認定這二十名會員上訴有理由,原判決廢棄發回, 這些會員將自107年6月7日自始不存在與台鐵企業工會的會員關係。
這次的判決具有指標性意義在於,宣示了工會法第七條的應加入企業工會,不是一個強制 性的規定,雖然工會是保障勞工的組織;但是擁有複數工會的前提下,勞工應有自主選擇 工會的權利,想加入哪個或退出哪個都該是自由意願的選擇。
原判決認定勞工應加入企業工會,這是強制性的,即使我們部分員工根本沒申請加入過企 業工會,但也被列為當然會員,無視員工的自由意願,甚至台鐵企業工會還刪除了退會規 定,擺明了不讓人退會。這點法院二審判決也有提到,憲法既然保障了人民集會結社之自 由,加入工會就應該是個權利,而非義務。況且也沒有規定罰則,表示沒有法律可以處罰 不加入工會之人。尤其台鐵企業工會既然規定了可由代表大會除名,卻沒在章程中規定退 會規定,顯與工會法第12條:「會員關係得因出會或除名而終止」有違。
判決指出一點也相當具有意義,指明了既然兩公約和憲法都規範了人民自由結社、集會、 加入工會之權利,縱使權利行使可以用法律來限制,但也不因而將權利轉換成義務,規定 員工有加入企業工會之義務。工會法第七條也難認為是強制勞工加入企業工會。所以既然 身為權利,退出也是一種權利的展現。
以往判決都是存在複數企業工會的前提下,認為勞工可以退出其中一個企業工會;但本件 卻僅有單一企業工會,而存在其他的產業工會。於是成為全國第一件由產業工會的會員申 請退出企業工會的案例,也開啟了台灣工會運動新的篇章:終於不用受困於強制加入一個 資方控制或把持的企業工會,而能自主選擇自己想要加入的工會。
想當年欲退出企業工會時,對方的回應盡是傲慢跟囂張,嗆著:有種就去告啊!就是這樣 的態度,讓身為同是會員的我們感到憤慨,一個強制加入的工會不該是獨大和不作為,也 不該如此對待會員。如今可以退出,想必未來又是更激烈的對抗跟比較,但正是有比較才 會有進步,台鐵企業工會不再是強制扣住所有人的工會費時,員工們更有著自由選擇工會 的權利,讓自己的權益不再睡著,也能更專注在監督工會運作上面。
三年多走來,台鐵員工終於朝著工會自由化前進一步,這是真正的工會自由化,而非台鐵 企業工會一直宣示的單一而強大的企業工會;即使強制收著工會費,但是沒有任何勞工教 育和能量的工會,早已無法展現員工團結的動能。
如今工會運動更難以進行,員工們也很在乎自己繳的會費是否妥善利用,所以傳統的工會 組織戰逐漸式微,發錢也不一定有人參與;更需要的是工會能否走入員工心中,讓員工看 到工會是切身在乎自己的權益,提出的訴求也該真正符合基層聲音,如此才是工會能否更 進一步成長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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